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

时间:2021-04-25 13:26:16 制度 我要投稿

2017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将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通过。现将草案全文公布。

2017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与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综合治理、系统推进、持续改善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妇幼保健医院等未成年人或者孕妇集中活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室内除专门吸烟室外的地点吸烟;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从事张贴、涂写、刻画;

  (四)在饮用水水源地或者市和县(市)政府公告确定的主要景观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等行为;

  (五)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垃圾;

  (六)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树木、垃圾等;

  (七)违反规定占用公共空间;

  (八)违反规定使用烟花爆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公共环境文明的行为。

  倡导实施下列文明行为:

  (一)倡导文明过节庆、文明婚丧嫁娶与文明祭扫;

  (二)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三)按照要求做到垃圾分类投放;

  (四)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用餐不铺张浪费。

  第八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二)违反规定在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并不由成年人牵领;携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安全措施;不及时清除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三)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违反当地xx关的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四)在互联网上发布和传播低俗、庸俗、媚俗信息;

  (五)损毁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道路附属设施、城市照明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等公共设施;

  (六)违法占道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xx关确定并公布。

  倡导实施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轻声接打电话,遵守公共礼仪;

  (二)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三)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