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劳动关系认定的实务标准

时间:2020-10-27 09:21:4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年劳动关系认定的实务标准

  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劳动关系认定的实务标准,欢迎大家参阅!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6日,小陆以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七年应得工资共计238 29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其七年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2008年9月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以小陆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劳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小陆的申诉请求。小陆不服诉至法院。

  小陆诉称:其自2001年6月10日开始在某公司经营的某小区31号楼存车处工作。为证明该主张,小陆提交了小陆之夫宋某与案外人张某于2001年6月10日签订的车辆交接单、小陆和某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15日、2007年1月15日及2008年1月7日签订的《某小区31#楼自行车存车处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书》及小陆向某公司缴纳存车费的相关收据。经核,上述《承包经营协议书》中约定:“为了做好存车处经营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住户提供服务,某公司(甲方)、小陆(乙方)经过认真协商签订某小区31#楼存车处承包协议书,条款如下:……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经营存车处的基本设施;三、在乙方承包经营存车处期间,水电设备发生问题时甲方负责维修,材料费由乙方支付;四、承包经营期限以年度计算,甲乙双方每年年初签订承包协议,在协议期内乙方向甲方交纳收取住户的实际存车费,甲方同时支付乙方每月工资450元;五、乙方必须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存车处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九、在乙方经营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办理续签变更和终止手续,承包经营期间不得终止协议,如乙方违约承包保证金不退,还须交纳承包租金1%的违约金,甲方如在乙方合法正当经营期间违约,应退还乙方交纳的全部金额”。对此,某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只能证明小陆与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同时,某公司辩称,2004年底该公司从小区居委会接管31号楼存车处后将该存车处承包给小陆。为证明双方之间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公司提交了其与小陆分别于2006年1月15日、2007年1月15日及2008年1月7日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及小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某小区31号居民楼的地下自行车存车处原由我单位承包给小陆、宋某一家人管理,所收存车费作为承包人的劳务费。由于该存车处有一单位在每年年初时一次性向承包人趸交存车费近5000元,为保证款项的安全,避免出现承包人卷款消失,造成无人看管车辆的情况发生,我单位要求承包人先把存车费上缴,再按月返还给承包人。2004年9月,因我单位工作繁重,将该存车处交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继续委托原承包人管理”。经质证,小陆对该公司提交的《安全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协议书恰恰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小陆对居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明》也不能否认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及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据此,小陆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该协议书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要求。

  小陆以《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在协议期内乙方向甲方交纳收取住户的实际存车费,甲方同时支付乙方每月工资450元”为由主张该协议书在性质上属于劳动合同,但本院认为,鉴于诉讼中小区居委会已就存车处经营管理的变更情况以及关于存车费交纳和返还的原因等进行了说明,因此不能仅依据《承包经营协议书》存在上述约定就认定其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同时,根据《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可知,某公司对小陆不计考勤,也不实施管理,某公司与小陆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小陆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综上,小陆有关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小陆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陆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陆未上诉。

  【法官评析】

  (一)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准。

  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亦即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因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准是人身隶属性或组织从属性。隶属性的基本体现是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指令。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准。

  形式标志诸如员工手册、工作证、劳动给付、工资给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资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2条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司法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具体认定和把握上,有形式标志的,依形式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或形式标志与实质关系不一致的,依实质关系认定。

  本案中,首先小陆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该协议书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要求。其次某公司对小陆不计考勤,也不实施管理,某公司与小陆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小陆与某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具备可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故法院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小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