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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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进行了明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欢迎大家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为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二、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日


  拓展阅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变化

  从2016年1月1日起,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

  二、解除限制

  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原有基础上,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这扩大了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三、追溯加计扣除

  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四、归并核算

  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降低加计扣除计算难度,减轻申报纳税工作难度。

  五、首推负面清单

  能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不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扩大了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受益行业的范围,更便于研发费投入较多的'行业进行加计扣除。

  六、研发项目异议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七、创意设计活动

  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属于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八、从简管理

  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这简化了税务部门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管理,使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道方面更加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