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年报财务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

时间:2020-10-24 11:41:18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所得税年报财务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

  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那么所得税年报财务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参考!

所得税年报财务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

  所得税年报财务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银行业属于是“营改增”中服务业之一,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贷款利息、服务费等费用须缴纳增值税,是完全可以开具发票(普票或专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哪些预提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预提费用,是否都不能税前扣除呢?

  答: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其运用十分广泛,如预提借款利息、预提保险费、预提租金、预提修理费、预提产品销售业务费等。但是,税法除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预提费用,是否都不能税前扣除呢?笔者根据税法归纳,仍有六种特殊情形的预提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是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在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已经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二是预提的后付跨期租赁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因此,后付跨期租赁费是可以预提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三是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四是计提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计提的弃置费用,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可以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五是房地产企业特定的预提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六是核定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具体来说有以下五项:

  (一)证券行业风险准备和投资者保护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证券行业风险准备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可税前扣除,具体包括:证券类准备金有3项,分别为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也有3项,分别为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二)中国银联特别风险准备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规定,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具体为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四)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及五项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及五项准备金可税前扣除,具体为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可税前扣除,具体为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需求强调的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虽然税法有规定可以预提费用的情形,但对已经发生并付款的费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之前年度计提已扣除的,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对应所属年度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