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企业退休养老金

时间:2021-03-29 10:10:54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年浙江省企业退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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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企业退休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6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20元的,补足到20元。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7%、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那么,浙江省2016年退休养老金怎么算?根据浙江省人社厅官网公布的.《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6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5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5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5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5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5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5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平稳做好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