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维坊工伤保险

时间:2021-03-22 11:35:00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维坊工伤保险

  关于2017维坊工伤保险的内容有什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维坊工伤保险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这是我市连续第12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潍坊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据了解,我市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至六级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此次一并参加调整,增加额为五级155元/月、六级145元/月。文件规定,2016年6月1日后,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关于工伤定期待遇的支付渠道,据潍坊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凡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阅读:潍坊市出台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切实做好建筑业特别是该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近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潍坊市总工会在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范围内,经过沟通联系,会商讨论,制定出台了《潍坊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要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本实施办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离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建筑企业已按用人单位为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不再按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