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8.5%

时间:2021-03-15 13:24:1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内蒙古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8.5%

  内蒙古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公布,基准线为8.5%。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昨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2016年全区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以此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其中,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8.5%,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3.5%,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0%。

  此外,内蒙古还发布了13个行业货币工资增长指导线,即:农林牧渔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2.5%,下线为3.0%;采矿业基准线为2%,预警线为4%,下线为3.0%;制造业基准线为7.5%,预警线为9%,下线为3.0%;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基准线为8.6%,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建筑业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基准线为6.5%,预警线为9%,下线为3.0%;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0%;批发和零售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2%,下线为3.0%;住宿和餐饮业基准线为7.5%,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0%;金融业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1%,下线为3.0%;房地产业基准线为4.5%,预警线为6.5%,下线为3.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基准线为9%,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0%。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企业要根据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货币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货币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货币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货币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货币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延伸阅读: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共有6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1.1%。而内蒙古月最低工资最新标准为164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涨幅达9.3%。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22日表示,截至6月底,全国共有6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时间间隔为18.7个月,平均调增幅度为11.1%。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19元。此外,9个地区发布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在8.5%左右。

  2015年7月1日起内蒙古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据自治区人社厅消息,结合内蒙古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政府决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500元上调至16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2.2元上调至13.3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400元上调至15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1.4元上调至12.5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00元上调至14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0.5元上调至11.7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200元上调至13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9.7元上调至10.9元。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等。

  我国劳动工资进入“新常态”

  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趋势来看,增幅收窄的趋势十分明显,与五年前相比,增幅近乎“腰斩”。2011年全国有24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22%;2012年有25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下滑至20.2%;2013年,全国有27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仅为17%。2014年全年有19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降至14.1%。2015年共有27个省(区、市) 和深圳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约14%。

  专家认为,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了增速下降、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我国的劳动工资也进入了“新常态”。最低工资增长必须建立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虽然增幅与前两年相比稍微有所降低,也是合理的。

  事实上,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了增速下降、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与之相同步的,劳动工资也进入了新常态。2010年到2014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实际工资的增长率分别为8.5%、9.1%、7.3%、7.1%。2016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957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50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7%。

  我国工资增幅不断放缓

  高盛最近发布的分析报告显示,中国今年一季度的工资增幅已从2013年的10%以上缩小到了7.3%,并且将在2017年进一步放缓至6.7%的水平。韦莱韬悦发布的《中国地区整体奖酬调研报告》称,中国企业的实际薪酬平均增幅在2011年出现峰值11.6%之后开始放缓,从2012年的9.6%下降至2015年的8.8%。预计2016年中国企业的预期薪酬增幅将进一步降至8.5%。

  “中国经济增速下降,企业经营压力增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也会随之下调,这是必然的情况。”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表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对于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而言,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如果职工工资过高地增长,企业肯定难以承受。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韩巍认为,应发挥市场在职工工资决定和调整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要进一步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工资决定中的作用。同时,要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机制。“最低工资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需要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和幅度进行更加审慎的判断。”

  韩巍建议,通过科学测算评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情况,确定兼顾劳动者工资权益和企业人工成本压力的标准。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体制机制,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中的三方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