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怎么算?

时间:2021-01-06 11:50:50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试用期工资怎么算?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典型案例】

  小王于2006年4月份进入一家制鞋厂打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告诉小王试用期工资将低于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小王不同意,公司说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向小王出具了一份文件,是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该文件里面有一条:“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小王不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遂向律师咨询。

  【评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最低底线,用人单位不得突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风险提示】

  如何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阅读:试用期生病住院医疗费怎么算

  2007年4月,史先生与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书,约定试用期自2007年4月9日至2007年7月8日止,史先生任资深客户经理,每月底薪3,000元。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住医院,并作了手术治疗。而就在史先生因病住院的同一天,该公司为其办理了招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当年4-6月的社保费用。6月,史先生出院结账,共支出了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史先生仍然到单位上班。但在8月3日,该公司向史先生发出领取退工单及劳动手册的通知,史先生被辞退了。史先生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报销他住院期间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而公司方面则表示:由于史先生的医保帐户是在单位缴费后6月份才开始启用,这之前史先生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不应该由单位来承担。

  那么,员工在试用期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到底应该怎么算?启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问题,一直是企业HR朋友非常关注的一块,也是企业人力成本的重要部分。就本案而言,专家认为有两个关键点需要企业的HR朋友引起注意:

  1、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单方面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不仅需要补缴社会保险,也会导致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关于医疗费如何承担的问题。

  如果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其医保关系一般都在当地的医保局。对于员工看病的医疗费,员工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无需单位承担费用的。至于医保和员工个人分担的比例和医疗药品的范围,是因地而异的,不可一概而论。仅以上海为例:员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员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