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详解

时间:2020-12-29 17:52:05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详解

  【事项名称】

  申领生育津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154号令);

  【申请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社保经(代)办机构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5日(工作日)

  【联系电话】

  请查看《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6、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5、7到参保属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5.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8,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9;

  6. 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温馨提示】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填表内容见样表。

  2、申请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居中复印,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公章盖印请端正盖在单位名称处,不能歪斜、模糊。

  4、签名字体工整、不能歪斜、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