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详解
【事项名称】
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主体】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7]190号);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4.《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时,参保职工可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一、待遇在京领取的材料:
1.《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
2.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解除时间精确到年月日、解除原因、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3.特殊情况,需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二、待遇转回原籍的材料:
1.《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
2.《外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划转信息表》一式三份;
3.户口薄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一份;
4.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解除时间精确到年月日、解除原因、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5.特殊情况,需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待遇在京领取:用人单位依据参保职工的申请,携带“办理材料一”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支付岗办理待遇申领的手续;
待遇转回原籍:用人单位依据参保职工的申请,携带“办理材料二”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支付岗办理待遇转回原籍的手续。
【办理地点】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办理时间】
每月5到25日(工作日 )
【联系电话】
请查看《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温馨提示】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填表内容见样表。
2、申请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居中复印(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见,并逐页加盖公章,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
3、公章盖印请端正盖在单位名称处,不能歪斜、模糊。
4、签名字体工整、不能歪斜、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