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队为拿工钱建了楼又拆掉

时间:2020-12-22 13:04:19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施工队为拿工钱建了楼又拆掉

  从佛山顺德乐从警方获悉,近日,乐从有一个施工队,刚把一栋楼建起没多久又急匆匆的在屋主没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拆掉,“瞎折腾”的原因竟然是为了“拿回”工钱。最终,该施工队的4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刑事拘留。

施工队为拿工钱建了楼又拆掉

  据乐从警方介绍,去年年底,乐从的曾先生跟薛X豹(男,45岁,广西人)所在的施工队签订了建造房屋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曾先生提供,薛某等人负责施工,按工程的完成进度结算工程款。到了今年4月,该工程已建好一、二层,但由于曾先生一直在国外公干且电话通讯联系不上,薛某等人于是猜想对方“走数”。6月份,薛某等人见对方始终没有出现,两万多元的工程款很可能已经泡汤,便商量着把刚建起没多久的两层钢结构建筑拆下变卖折抵工程款。8月底,曾先生回来发现情况后马上报警。分局刑警中队随后循线将薛某等4人抓获。

  经查,薛某等人如实交代了为换取工钱,在没征得事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在建钢结构拆除并准备变卖的犯罪事实。目前,薛某等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已被刑事拘留。警方提醒:工程出现纠纷时,应到有关部门咨询并寻求帮助。

  附:

  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