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规定解析

时间:2020-11-06 15:12:16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关于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规定解析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劳动者受处分的工资支付。

⑴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⑵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