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社保编号查询(2)

时间:2017-06-12 编辑:苏钰娟

  (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甄别并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身份,及时为转入的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及住院手续。发现病人与转诊转院信息身份不符时,应当及时通知经办机构,出院时按自费病人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章 急 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急诊,是指濒危患者、危重患者、急症患者在医疗机构紧急抢救、诊治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紧急诊治后未住院或未在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的,其急诊门诊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经门诊紧急诊治后在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急诊门诊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紧急诊治后住院治疗的,报销时应携带第十七条第(二)至第(九)项规定的资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经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急诊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第四章 异地居住就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居住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地行政区域外有固定住所且居住一年以上,在居住地就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省外居住就医;

  (二)在省内本统筹地区外居住就医;

  (三)市本级参保人员到本统筹地区县(市)居住就医;

  (四)县(市)参保人员在市本级或本统筹地区其他县(市)居住就医。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就医实行登记备案制。参保人员需异地居住就医的,应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登记表》,加盖居住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印章,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可以选择居住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居住所在地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居住所在地无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选择居住所在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变更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内容的,应当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仍按原申报内容进行就医管理。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应当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办理转诊转院,在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异地居住就医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而自行住院治疗的,转诊转院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居住所在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非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根据本人所住医疗机构类别比照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本人所住医疗机构类别比照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未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未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未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即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每月20日前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资料,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就医参保人。

  第二十七条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参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郑人社医疗〔2016〕11号)的规定执行。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应当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将本人在居住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县级及以下居住的,可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其中“恶性肿瘤、遗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可随时申请。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的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中固定一家进行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门诊费用每半年审核报销一次。报销时应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原始发票、门诊医疗费用明细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就医参保人。

  第二十九条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管理参照《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6〕13号)的规定执行。患有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应当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将本人在居住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县级及以下居住的,可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符合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待遇。其中“终末期肾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患者可随时申请。

  第三十条 符合城乡居民医保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应当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中固定一家进行门诊治疗,门诊费用每半年审核报销一次。报销时应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原始发票、门诊医疗费用明细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就医参保人。

  第三十一条 参保大中专学生下述情况住院治疗参照异地居住就医规定执行:

  (一)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在原籍住院治疗的;

  (二)因病休学期间回原籍住院治疗的;

  (三)实习期间在实习地住院治疗的;

  (四)仍在待遇享受期内,毕业回原籍(或原籍外未就业的)住院治疗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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