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社保编号查询有哪些方式可以选择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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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查询网址:
www.hazz.hrss.gov.cn/
查询使用说明:
1、本查询系统适用于在郑州市各区(县)级参保职工,(在省统筹机构或市级参保职工无法使用本系统)。
2、微信用户也可以关注郑州市社保卡(zz_sbk)注册绑定后,进行查询。
3、如对查询结果有疑义,请到经办机构核实,以经办机构数据资料为准。
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热线0371-12333。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12333
查询范围: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窗口查询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73
电话:0371-67971976
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55号
电话:0371-67430777
延伸阅读: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合理引导参保居民就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医疗〔2016〕18号)和《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遵循“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的审核备案和待遇支付由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其中: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的审核备案和待遇支付由市级或各区经办机构负责;新郑、登封、荥阳、新密、中牟五县(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的审核备案和待遇支付由五县(市)经办机构分别负责。
第二章 转诊转院
第五条 转诊转院是指参保人员从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转入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行为。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转诊转院:
(一)经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的疑难病症;
(二)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条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四)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参保人员要求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五)其他因病情需要。
第七条 参保人员由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字盖章。以下情况还需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一)县(市)参保人员转往本县(市)行政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的;
(二)市本级及县(市)参保人员转往市本级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
参保人员转往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应当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电子转诊转院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往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核备案手续,到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第九条 参保人员从定点医疗机构转入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当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字盖章并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其中:
(一)市本级参保人员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类专科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二)县(市)参保人员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本县(市)行政区域内一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类专科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一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 月,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备案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七、九条规定经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一年内,再次因同一疾病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直接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九条转诊转院规定的,经办机构应当于当日内审核,当日不能审核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危重病人急需转诊转院时,可先转诊转院,转诊转院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七、九、十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转出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时,应当在尊重参保人员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导其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3日内住院的视为连续住院。参保人员应当先结清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从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按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从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向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应当向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参保人员治疗结束后,于每月的20日前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资料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统筹基金予以支付,统筹基金报销费用直接拨付给就医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合规费用起付标准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乙类药品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核备案手续,到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未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核备案手续,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转往非定点医院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诊转院审核表;
(二)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
(三)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四)病案首页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五)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
(六)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
(七)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八)参保就医人员的银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