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保个人账户查询有哪些方式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宁波医保查询网址:http://www.zjnb.lss.gov.cn
说明:
个人账户查询四种途径:
一是查看最近时间本人医保结算票据,上有账户支出金额及余额
二是拨打个人账户查询电话0574-87292000,输入个人医保号,即可查询账户余额实时信息
三是登录市劳动保障局网站,通过本人身份证号码查询,余额信息每周更新
四是持本人身份证或《医保证历本》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查询。
[宁波医保卡查询数据由宁波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
宁波医保电话查询
宁波医保局医疗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574-87292000),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
宁波医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医保卡号至宁波医保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
电话:0574-83865203、87327533
个帐科 0574-87307727、83865249、87327533
象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01号
电话:0574-65767702 65767702 申报征缴科 0574-65767708、65767702
宁海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宁海县中山中路87号(建设银行内)
电话:0574-65200165、65200159、65200165 申报征缴股 0574-65200156、65200165
余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余姚市保庆路128号
电话:0574-62721974、62721974 申报征缴股 0574-62723970、62721974
延伸阅读:宁波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报销比例
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600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累计1600元。
报销比例:
1、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含起付标准费用)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下(含2倍)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2、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含起付标准费用)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4倍以下(含4倍)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15%(退休人员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
报销比例:
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在1600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
注: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含起付标准费用),年度内累计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至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10%,大病救助金支付90%,15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金不再支付。
居民: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三级医院就医,基金支付30%;社区医院就医,基金支付60%;其他医院就医,基金支付45%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线以下:全部费用由本人支付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9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起付线至2万元(含):
(1)、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3%;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68%
(2)、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各类学生: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5%;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0%。
2万元至4万元(含):
(1)、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8%;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3%
(2)、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各类学生: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90%;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5%。
4万元至25万元(含):
(1)、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3%;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8%
(2)、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各类学生: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95%;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90%。
特殊病种医疗费:
(1)、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基金支付73%
(2)、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各类学生:基金支付85%。
报销范围
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报销条件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
报销材料
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需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一式二份),须单位盖章。同时须携带医疗保险证历本、急诊或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病历等有关资料。外地急诊需住院的,在住院后的5天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由其所在单位到中心八楼办理外诊登记手续,从出院之日起30天内,到中心按规定报销。
2.公费离休人员及子女统筹人员申请核销时应填写由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离休人员、子女统筹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携有效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证历本。
3.两费离休人员申请核销时应填写由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两费离休人员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携有效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证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