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办公厅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规程》将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转移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
《规程》指出,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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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接问题解答
1.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我省制定了《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0〕184号),并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哪些情况会涉及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均会涉及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应先办理什么手续?
答: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时,可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前按原参保地规定先办理暂停参保手续。
4.参保人员离开杭州到外地重新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答:已终止杭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关系的人员,由本人或其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向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将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以挂号信方式回寄相关资料。
5.已在杭州市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在外地重新就业的,原在杭参保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流动就业人员已向新参保地提交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的,由新参保地与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原杭州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6.非杭户籍参保人员离开杭州流动就业后,其医保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答:在杭州市终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非杭户籍人员,可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后,将相关凭证交付申请人或其原就业单位。其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资金的,可同时由本人申请提取。
7.某流动就业人员原一直连续参加浙江省职工医疗保险,2010年7月参加了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 其7月份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新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该流动就业人员和其新就业单位缴费均从原参保(合)地末次缴费月份的次月开始计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即该流动就业人员7月份可享受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可按新就业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未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9.城居医保或新农合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在其他地区又参加了城居医保或新农合,其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能否退回?若同一年度内再次转回,是否还要缴纳医保费?
答:按年度缴费的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参加其他统筹区城居医保或新农合后,其当年缴纳的费用(含财政补助部分)不予清算。同一统筹年度内再次转入的,不需另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10.可否委托他人办理转移接续申请?
答:可以。流动就业人员向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11.已参加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要将原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杭州的,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在异地终止城镇职工医保关系的参保人员,本人或其接收单位至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传来的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该用人单位或本人办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