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跨地区转移

时间:2017-07-09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9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办理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从转出到转入需45个工作日。

  日前,人社部最新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可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完成转移步骤,共需要45个工作日。对于参保人来说,需要做的就是在转出地中止参保,及时参加转入地医保,随后在转出地办理转移申请。其他的手续就需要转入地和转出地进行信息对接和转移了。

  在今年1月1日起,我省针对流动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出台了医保转移接续的通知,其中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要实行各地互认,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欠费超过3个月的,按照重新参保办理。但文件中并未对转移医保关系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此次人社部出台的这一转移经办规程,就是在政策上给医保关系转移了更多的规范和保障,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从9月1日起执行。

  具体步骤

  第一步,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需到转出地办理中止参保手续,转出地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并提醒及时补缴。

  第二步,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医保。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地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三步,转出地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终止参保人员本地医保关系,如需要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第四步,转入地在收到资料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拓展阅读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接问题解答

  1.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我省制定了《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0〕184号),并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哪些情况会涉及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均会涉及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应先办理什么手续?

  答: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时,可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前按原参保地规定先办理暂停参保手续。

  4.参保人员离开杭州到外地重新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答:已终止杭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关系的人员,由本人或其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向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将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以挂号信方式回寄相关资料。

  5.已在杭州市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在外地重新就业的,原在杭参保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流动就业人员已向新参保地提交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的,由新参保地与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原杭州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6.非杭户籍参保人员离开杭州流动就业后,其医保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答:在杭州市终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非杭户籍人员,可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后,将相关凭证交付申请人或其原就业单位。其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资金的,可同时由本人申请提取。

  7.某流动就业人员原一直连续参加浙江省职工医疗保险,2010年7月参加了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 其7月份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新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该流动就业人员和其新就业单位缴费均从原参保(合)地末次缴费月份的次月开始计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即该流动就业人员7月份可享受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可按新就业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未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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