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时间:2017-03-22 编辑:钰娟 手机版

  广西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如何?大家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广西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2006年7月(含当月)之后达到退休年龄,2016年4月(含当月)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享受政策的补缴时段,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未参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农转居养老保险时段,男性不早于45周岁,女性不早于40周岁,同时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人员需向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如区社保中心)申请。

  1、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178元。

  2、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据个人月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乘以各项社保费率,得到应缴纳的保险费。

  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60%,按60%缴纳各项社保费,超过300%的,按300%缴纳。

  各项社保费的缴纳比例如下:单位个人养老保险20%8%医疗保险7.5%2%失业保险2%1%生育保险0.6%工伤保险1.1~1.3%(根据行业不同由社保局确定)

  据悉,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已经受理此项补缴业务工作,而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正在进行新系统的设置,计划今年3月份可以为符合《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工作。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需在户口所在地办理。

  一次性足额补缴保险费可按政策计工龄

  《通知》指出,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的人员),可继续按相关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办参保手续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按国家和自治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

  延伸阅读:

  广西实施企业养老保险降费政策

  日前,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区所有企业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降费政策,与之前的相关文件相比,政策更显优惠。

  对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全部由20%降至19%;对于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至14%的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自治区确认的4家生态园区和以加工贸易为重点的7家产业园区)企业和降至16%的其他园区企业,取消了要求企业全员参保且没有历史拖欠的条件限制,可享受降费优惠政策。

  今年6月,自治区人社厅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具体政策,对我区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对企业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设置前置条件高,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因此,自治区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取消了前置条件,让更多的企业享受自治区优惠政策。而根据我区《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享受企业降费比例至14%的产业园区增至36家。

  至9月底,全区已有801家园区企业享受降费至16%,有4103家园区企业享受降费至14%,其他企业降费至19%。有4771家企业通过审核,享受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涉及补贴资金3.82亿元,受惠职工61.8万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费率降低分别为全区企业减轻成本负担约6.1亿元、4.6亿元、1.5亿元和0.9亿元。

  在医疗保险方面,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和玉林市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降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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