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规定(2)

时间:2017-06-08 编辑:苏钰娟

  考调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

  2.选调程序

  (1)条件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职位需求,提出选调人员的基本条件,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查。

  (2)组织比选。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在规定条件和范围内进行比选。

  (四)调配行文

  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社保局根据考试、考核考察等情况提出调配交流人员名单,提请县机构编制人事委员会研究同意后,通知调入单位填报《巫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见附件1),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正式办理调配手续。

  四、跨县调配交流管理适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调出县外

  1. 适用范围及条件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凡是要求调往县外工作的人员,不管是考调、还是商调,都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调出:

  (1)有重要任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5)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2. 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凡需调往县外工作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调往县外工作的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或部门单位研究同意后,填写《巫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县外(考调、遴选、借调、离职学历教育)审批表》(见附件2),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社保局。

  (2)组织审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社保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工,对拟调往县外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分管或主管部(局)长签注意见后,呈送县委分管领导审签。经审签同意后方能参加考调或联系调动事宜。

  (3)审批行文。本人或所在单位人事政工干部凭调入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商调函件或其他商调凭证材料,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干部人事调动处理笺》,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再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最后报县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社保局按程序正式办理调动相关手续,并将人员调动有关情况报送县机构编制人事委员会备案。

  (二)调入县内

  1. 适用范围及条件

  由县外调入县内机关事业单位担任一般工作人员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调入单位有空余编制;

  (2)调入人员身份性质符合用人单位性质要求;

  (3)调入人员年龄、文化、能力等符合用人单位工作需要;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审批程序

  (1)用编申请。用人单位向县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经县机构编制人事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县编办印发用编文件;

  (2)单位申报。用人单位需从县外调入工作人员时,由拟调入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内容进行集体研究,审核合格后填报《巫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县外调入工作人员审批表》(见附件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用编文件和书面申请一并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社保局;

  (3)组织审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社保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等相关条件,并对照调入单位的岗位需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县机构编制人事委员会审批。

  (4)调配行文。县机构编制人事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社保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调配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动交流政策性强,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办理。教育系统一般工作人员的调配交流,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组织进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借调人员单位应向县委组织部报送《巫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审批表》(见附件4),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县机构编制人事委员会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抽调或借用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未按规定未在调配前或报考前填报《审批表》并经审签同意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不按规定和程序调动人员的,不得承认其人事关系,不得办理工资转移及核发手续,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作人员未经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行文调动(借调)而擅自离开岗位的,离岗之日即视为旷工,旷工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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