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于“产假延长到1年”的好处分析

时间:2022-04-24 10:39:28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5关于“产假延长到1年”的好处分析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5关于“产假延长到1年”的好处分析,一起来看看吧。

  胡子白:“产假延长到1年”的五大好处

  国新办9月22日发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全国妇联副主席宋秀岩在回应“延长产假”的话题时表示,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把女性的产假延长到98天,也有人提出应该1年。而产假休多长时间还是要主管部门根据人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孩子的需要专门进行科学论证。

  这一番表态引发媒体多重解读,民众猜测这是在传递“延长产假”的最明显信号。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国家将会出台新政,让初为人母的妇女享受到更长的'生育假期,时限很有可能达到1年。

  笔者认为,“产假延长到1年”虽说尚处于提案和调研阶段,但真正实施应是迟早的事情,因为,毕竟从关爱妇婴健康等角度出发,都是一件“民心工程”。

  好处之一,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生儿育女是女性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生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虽然生育后产妇的大部分生理指标可以在6到8周内恢复,但由于哺乳等因素的影响,实际上全面恢复的时间可能长达6个月到1年。把产假延长到1年,将有效减少女性产后抑郁症的发生,重塑体形,提高女性的自信心。

  好处之二,有利于婴儿的科学养育。从出生到1岁是孩子身体和心智发育最重要的阶段,是真正的人生起跑线,这期间不仅需要尽可能地母乳喂养,也需要母婴频繁的交流。1年的全职妈妈陪伴可令婴儿健康发育成长,拥有更强健的体魄和更健全的人格。

  好处之三,有利于解放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女性产假过短不仅让新晋妈妈从工作中分心,也会让新晋爸爸心有旁骛,甚至牵连到其他家庭成员。而如果女性可以全职照看孩子,男性就可以得到解脱和释放,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对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来说利多弊少。

  好处之四,有利于调整就业结构。女性在生育3个月后就重返工作岗位,照料孩子就要聘请保姆,或者由其他家庭成员全职承担,因而实际上并未改变就业人数,也不会给社会有任何额外贡献。延长产假假期无疑会重新分配就业岗位,更有利于每个人的发挥。

  好处之五,有利于解决低生育率的问题。尽管国家已经放宽了计划生育政策,从“双独二胎”到“单独二胎”,甚至酝酿“放开二胎”,但仍有许多年轻人选择放弃生育二胎。低生育率令人口老年化问题日益凸显,人口结构不合理、劳动力不足等今后都将制约社会的发展。虽然低生育率的原因是多样的,但产假过短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把产假延长到1年后,将会让更多的年轻父母摆脱后顾之忧,提高生育意愿。

  “延长产假”利国利民,民众自然也乐见其成。但或许,有企业担心产假延长导致劳动力成本增加,负担加重。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一旦新政实行,应该同时有配套措施出台,可以提高生育保险,让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分担,避免压力全部转嫁到企业。只要执行到位,一起都可以迎刃而解。

  拓展: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合法待遇

  相关待遇

  1、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或者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2、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3、产后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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