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生创业政策

时间:2021-02-17 17:34:21 自主创业 我要投稿

深圳大学生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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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生创业政策

  深圳5年将助万名大学生创业,拟推人才立法

  我市将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未来5年每年将实现新增就业8万人,扶持就业弹性高的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挖掘新的就业增长点;5年将扶持1万名大学生创业,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创办创业学院;还将推动人才立法,重点解决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保障和服务等环节的突出问题。

  支持高校创办创业学院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我市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自贸区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重视利用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现代服务业的就业容量。重视新兴产业对就业的吸纳作用,扶持就业弹性高的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挖掘新的就业增长点。未来5年,我市每年将实现新增就业8万人,到2020年将共新增就业40万人。此外,在促进异地务工人员就业方面,实施“异地务工人员技能提升计划”,拓展异地务工人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内容。

  我市将加大对最具创新创业活力的青年大学生的创业扶持力度,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5年扶持1万名大学生创业。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纳入教学大纲。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创办创业学院。在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一批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为劳动者创业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拟推动人才立法

  我市将利用特区立法权,推进出台经济特区人才条例,重点解决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保障和服务等环节的突出问题;我市将探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向交流机制,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探索实行特设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宽体制外人员流向事业单位参与科技创新的途径;实施技能菁英资助计划,每年遴选一批技能菁英,重点扶持其开展技术改造和技艺革新、技能传承和技艺交流等,造就一批鹏城工匠和技能大师;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试点外国人及外国专家在深就业分类管理,提供差异化的管理和服务。开展外籍、台港澳籍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深就业试点工作。

  通过多项政策、举措大力培育本土创新人才,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确立人才竞争新优势。目标是到2020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2000名,带动引进留学人员2万名,新增认定国内高层次人才1500名;新增技能人才60万人,新增高技能人才49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的34%;新引进在职人才50万人。

  探索社保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

  去年我市探索社保机构同商业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和循环,建立参保人受益机制。据了解,接下来我市还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社保服务渠道。深化与社会机构合作,实现参保人在全市多网点办理社保业务,并可通过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等办理社保资金结算。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代办我市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的报销业务。委托商业银行代办少儿医保参保和个人缴费业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医保现金报销、异地就医审核等业务。

  据了解,《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www.szhrss.gov.cn/查阅。

  深圳自主创业人员房租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核定要求:

  毕业学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2、登记失业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随军家属5、残疾人

  符合以上任一要求的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证明材料:除身份证外,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学年我市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学生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年度有效。非当年度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身份证明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条件:1、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且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2、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3、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4、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满6个月);5、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6、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注:所有补贴须满足以下要求: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4、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五)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三、申请类型

    1、初创企业补贴(可申请一次)

  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合计不超过5万元给予初创企业补贴(以同一初创企业申请初创补贴的合伙人或股东,最多不能超过10人)。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以同一初创企业申请初创补贴的合伙人或股东,最多不能超过10人。

  2、创业场租补贴(可申请三年)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同时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同一企业按月度补贴。(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可申请四年)注:须与就业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净增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创业社保补贴(可申请三年)

  社保补贴按我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以同一初创合伙企业提出社保补贴申请的,以受理申请时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数为准,后续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

  申请流程及证件资料:条件具备后另行分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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