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将“吃不了兜着走”

时间:2021-03-03 11:17:19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拒绝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将“吃不了兜着走”

10月1日起,《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正式实施:“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将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布”;“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奖金、补贴等待遇……”

这两条规定入地方法规,很给力、很必要。第一条是惩治拒绝开展工资协商企业的“杀手锏”;第二条是保护参与工资协商的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法律利器。

近年来,许多省市纷纷立法“强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规定相应处罚措施。笔者通过阅读、比较各地相关惩罚条款,发觉辽宁省下手“最狠”,规定最严,最有力度。将企业拒工资协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等于扼住了企业的“咽喉”。信用是企业的生命和市场经济的“通行证”,在我国,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年检、质量监督、金融贷款等挂钩考核,企业一旦背上不良信用,无疑将蒙受巨大的信誉和经济损失,甚至寸步难行。将工资协商与信用挂钩,企业不能不正视拒绝协商的巨大风险。

开展工资协商与企业信用“捆绑”,无论可行性还是必要性都无懈可击。从可行性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被写入《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拒绝工资协商无疑是违法行为,不良信用本身就是一种轻度违法或违规,因此将企业拒协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在案,适用法律正确,完全顺理成章。

从必要性讲,国务院和全国总工会要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近10年时间,但推进艰难,尤其在非公企业更难,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认为工资协商有利于员工,不利于企业,故而采取阳奉阴违的敷衍态度,甚至于公然拒绝。不久前广东省总工会调查显示,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老板不愿谈、员工不敢谈、不会谈。“三不”现象的.根子在于企业没有积极性,老板拒谈,员工势必害怕被“炒”、“穿小鞋”,自然不敢谈。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方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弱势的普遍窘境,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保护弱势者权益,就必须对不愿或拒绝协商的企业进行惩罚,但如果处罚轻飘飘,无异于搔搔痒,同样难保员工“话语权”,故对资方的拒谈行为施加“严刑”,增强威慑,就显非常必要,故,辽宁的做法可鉴。

笔者以为,将工资协商与信用挂钩,只能解决老板不愿谈的问题,不能解决工资涨多少。譬如企业会以种种借口强调效益不好,只同意给员工加一丁点工资,如南京一家民企协商的结果是每月增加20元工资,工资协商演变成一场名存实亡的“滑稽剧”。如果对企业工资协商的考核延伸至工资涨幅之环节,无疑更能保护员工利益。近些年各地年年出台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如南京市2011年工资指导线为增长6%至13%,因不具强制性,政府指导线通常为“放空炮”,几乎没有企业理睬。如能将政府指导线纳入工资协商考核,起码保证工资增长不低于年度CPI指数,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才称得上完美无缺,名符其实,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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