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路 辨清陷阱

时间:2021-02-09 10:42:48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求职路 辨清陷阱

  新春踏上求职路 辨清陷阱

求职路 辨清陷阱


  春节过后,来金务工人员相继踏上求职路,我市各地新春第一场招聘会也吸引了大批求职者———既有将从大学校园走出来的稚嫩面孔,也有饱经沧桑的农民工。随着年后招聘高峰的出现,一些不良机构也趁机设下重重陷阱。有关人士提醒,新春求职者最好前往正规招聘会应聘,谨防各类招工陷阱。本报今天刊登发生在我市的实际案例,意在让求职人员避免重蹈覆辙。


  1.没完没了的试用期


  来自金东区曹宅镇的小刘,半年前通过网络求职,被市区某贸易公司录用为行政专员。在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时,小刘却接到了辞退通知,说她的工作能力不能达到公司要求,单位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员。公司同时也以小刘并未转正为由,连试用期3个月的'“四金”都没有为小刘缴纳。但是,之后小刘从求职网站上发现该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专员。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现在却成了一些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借口。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通常有多种,如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永远不合格、试用期间不缴纳“四金”等。


  浙江金奥律师楼律师毛长征指出,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帮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即使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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