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为做好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硕士研究生质量,根据教育部《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4〕13号)和福建省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复试和录取工作的指导思想
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第二条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各招生学院分管领导、纪委、研究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研究生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各招生学院应充分认识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组长。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学院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研究生导师有关复试工作方面的专项培训,及时成立学科或专业复试小组并报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以导师为主,其中研究生导师一般不少于3名,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医师不少于5名。
3、复试前,复试小组应认真学习有关研究生招生复试的政策法规,保证复试过程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强化参与复试工作人员的公平意识、责任意识、业务意识和保密意识。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应做好专业课笔试试题和口试提纲的保密工作。严禁任何舞弊行为,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检查、监督本学院复试小组的工作,对本学院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考生提出质疑时,应对其做出必要的、合理的解释。
第三条确定复试名单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学校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别执行教育部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A类线要求,以此确定入围复试的考生名单。
参加复试的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等相关证书、证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报到,经报考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条差额比例
为了提高复试的有效性,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在1:1.2左右,生源充足的学院,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但一般不超过1:3。
第五条复试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各学院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省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初试成绩达到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参加复试。
一、复试主要方式
1、专业课笔试:主要测试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满分为100分。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加试二门以上不同于初试科目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时间每门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2、英语听力、口语测试:主要测试考生英语听、说能力,安排在导师组面试时以对话的形式进行,并附上简要记录。
3、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报考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考生,需进行临床技能测试,考察学生的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复试小组面试: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独立打分并写出评语,并妥存备查。
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易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各招生学院可根据各自特点增加其他的复试方式,但要提前向考生公布。
二、复试基本内容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英语听说能力;
5、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和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等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三)体格检查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都必须在复试阶段参加体检。体检合格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面试后,复试小组应立即给出考生复试成绩,按百分制打分。复试成绩应参考考生在高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专业课笔试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英语听力口语成绩、体检结果等,还必须考核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同时提出是否建议录取意见,并认真填写《复试登记表》,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交本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汇总,交由本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