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2015考研复试及录取公告(2)

发布时间:2017-08-27 编辑:bin

  (3) 外语听说能力;

  (4)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考生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鉴定,以及对考生人事档案的审查(人事档案审查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2) 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 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 人文素养;

  (5) 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体检

  由研招办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统一安排。

  第七条 复试成绩的使用

  (一)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占总成绩的40%。复试各项内容的成绩均记数字分值(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除外)。

  (二)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并经复试小组会议提交说明材料备查。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不计入复试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复试完毕后各学院应按照要求将考生相复试材料上报研招办。研招办将考生复试情况整理报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讨论,并审定拟录取名单。各学院应及时通知参加复试后无法录取的考生,以便做好调剂工作。

  第八条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前一天到我校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需携带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持所在学院的证明和学生证,同等学力者应持大专毕业证书)及一张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一张复印件;3、三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黑白、彩照均可;4、有工作单位的考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工作单位盖章的同意报考证明或者《定向协议书》;5、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携带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携带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九条 录取办法

  (一)研招办应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定录取名单。

  (二)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政审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任一门加试科目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各专业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百分制)×40%(所有成绩必须取整)。

  (三)根据各专业的招生指标,先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复试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再从调剂复试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四)研究生录取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核确定,并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与研招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批最终确定。

  第十条 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

  (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有关违规违纪情况的信访举报和执纪问责。举报电话:0596——2591404。

  (二)实行复试巡视制度,在复试过程中,研究生处相关人员将深入学院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可能采取随机走进考场和实验室、旁听面试等措施以了解、监督复试工作。

  (三)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四)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畅通。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对本单位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及时答复,对于因争议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招生领导小组可决定再次复试。考生对复试录取结果要求投诉和申诉的必须在结果公布一周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五)学校将拟录取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省招生办。由省招生办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一条 考生档案调取、接收,协议书的签订

  (一)凡拟录取为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均须持《调档函》调取人事档案,同时,考生应配合学校督促档案的邮寄。

  (二)拟录取为定向培养的硕士生凭《调档通知》办理协议签订事宜,并于规定日期前将签订好的《定向协议书》(一式三份,可从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下载)寄送至相关地址。

  (三)考生与考生单位因报考研究生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档案调取、协议签订问题造成无法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十二条校研招办具有复试录取的解释权。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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