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户口迁入办理

时间:2018-01-07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办理条件

  1、投靠户口迁入

  2、公民因干部、职工调动申请户口迁入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员工申请户口迁入

  4、公民因录用公务员申请户口迁入

  5、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

  6、公民因投资引资符合条件迁入

  7、引进人才申请入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8、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

  9、军人转业家属和子女随迁

  10.、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

  11、城迁农

  12、僧人、道士申请户口入户

  13、承租人员申请户口迁入

  14、登记社区集体户口

  注:1.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引资、务工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

  2.省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籍迁入的,应尽量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名称,无法核查且申请人未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办理材料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2、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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