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姓名变更
2、民族成分变更
3、身份证号变更
办理材料
变更民族成份
一、办理条件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办理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4、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5、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所需材料
变更姓名
一、办理条件
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变更姓名的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二、办理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相应的证明
更改出生日期
一、办理条件
公民更改出生日期要慎重对待,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办理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