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需审核证明材料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录用单位的接收证明
办理程序
1、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2、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签发的《准迁证》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入户
申请条件
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到地方入户
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4、《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
5、转业军人家属随迁凭市安置办证明及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业证明(属居民户口的)、计划生育证明、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程序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由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审批;
3、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