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病假管理办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10-22 编辑:晓玲

  引导语:关于员工病假管理办法,企业的领导人知道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下文了解与学习。

关于员工病假管理办法有哪些

  为了保障我司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我司职工病假工资待遇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资关系在我司且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原企业下岗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等)。

  职工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根据累计的病休时间,按下述规定享受短期或长期病假待遇。

  一、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含6个月),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二、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三、员工申请病假应于休假之日起三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医院挂号凭据、病历本、医生处方、医院药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连续休一周及以上的病假还应附医院盖鲜章的休假证明)。原件用于请假审核,复印件留存办公室备案。因职工个人原因未能履行上述手续的,按事假处理。

  凡职工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公司成立员工考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工会、党委、监察部、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职工病假的认定和审核工作,审核范围包括:1、审核职工住院病假;2、审核职工住院治疗后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认定职工住院治疗后休假期限;3、审核职工短期非住院病假。

  经管理委员会按民主程序认定的职工病假,依法享受上述病假工资待遇。

  职工经医院确诊患重特大疾病的,经报公司备案后,职工本人因治疗病情需要申请离岗休假,经公司批准后依法享受上述病假工资待遇。

  五、职工申请休病假,管理委员会认为职工需提供相关补充依据予以审定的,职工需自费前往公司指定医院(XX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相关科室检查病情并向公司提供相关检查资料,经核实确需离岗休假的,公司予以认定为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六、职工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基数包括:职务(学历)工资、岗位责任津贴、职称津贴、工龄工资、包干差旅费、误餐费、交通费、独子费、药费。

  职工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基数不包括各类奖金(含季奖,年终奖金),职工病假期间上述奖金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

  七、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原已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原则上在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在延长的医疗期内按上述规定享受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除上述情形外,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外申请病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未经企业同意,职工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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