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休假、请假及假期工资待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9 编辑:晓玲

  休假、请假对于每个人职场人来说都是很正常的,也是在所难免的,下文是小编是就得教职工考勤、休假、请假及假期的工资待遇的规定信息,欢迎大家阅读!

教职工考勤、休假、请假及假期工资待遇的规定

  一、考勤

  (一) 凡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均由科室、班组负责人考勤,填写考勤表。各系(所)部、处、室要有专人负责汇总。

  (二) 教师(不含子校教师)不执行坐班形式的考勤,凡校、系(所)、部、处、室规定的集体活动一律要进行考勤。工作时间离开学校外出必须按规定请假,教师不经请假缺课一次算旷工一天,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算旷工半天。不经批准外出或擅自调课、停课,都按旷工处理。

  (三) 教职工请假,除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外,应主动将准假证明交考勤负责人登记备案。对不办理请假手续或不经领导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 教职工要按时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甚至处分。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每次均在10分钟以上两小时以内者,按半天事假处理。迟到、早退两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凡旷工半天以上(含半天),扣发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和当月全部奖金。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在一个月以内的,本人承认错误,可回原单位继续工作,除扣发本人离职期间工资、奖金外,应视情节给予处分。超过一个月以上(未办请假手续)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 根据工作需要,校内调动的人员,应在人事部门规定报到日期内上班。对拒不服从分配,不按时报到上班的,由接收单位考勤并按旷工处理。

  (六) 经学校批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电大、夜大、函大、职大学习的,考试时间不扣奖金。面授、实习等脱产学习时间,凭就学单位的通知书经所在单位批准、人事处备案,工资照发,但扣发奖金和劳务费。

  (七) 调出校外人员,未经学校批准,办理离校手续之前,所在单位要继续安排工作或临时性工作,并进行考勤。所在单位不安排其工作、不进行考勤,应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不服从安排,擅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第一条第4款处理。

  (八) 凡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收审、羁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上报学校,其工资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九) 各科、室、班组负责人应将考勤情况按规定时间在教职工中公布,奖优罚劣。考勤汇总负责人要不定期地检查考勤情况,并于下月五日前将考勤汇总表审核签字后报送人事处,以便通知财务处扣发缺勤人员的工资、奖金。

  (十) 学校对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进行考勤的单位和考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逾期不报或徇私舞弊的,扣发考勤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当月奖金的50%~80%。

  (十一) 人事处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完善学校考勤制度。

  二、休假

  休假是指教职工按照上级规定享受假期,包括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日假等。

  (一) 探亲假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教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其配偶或父母在湘潭市城、郊区范围以远的,经批准后,可按此规定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休假待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30天(一次);探望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等,下同),未婚教职工每年给假20天(如两年一次给假45天),已婚教职工每四年给假20天。教职工探亲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其假期天数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适当放宽。个别工作特别需要,不能在寒暑假内探亲的教职工,经单位领导和人事处审批,可安排其他时间探亲,其假期天数仍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2.教职工按规定探亲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报销。探望配偶的要凭对方没有请探亲假的证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数额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之内的自理,超过30%的部分,由学校报销(首次探望父母的,凭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有关证明报销)。

  3.教职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的,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 婚、丧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可给婚假3天,晚婚者再增加婚假12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一 方须去对方单位结婚者,可给相应的路程假.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给丧假3天,死亡亲属在外地的可另给相应的路程假。

  3.教职工当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父母、配偶死亡时,除给丧假外可同时给探亲假一次,属父母死亡的给假10天,属配偶死亡的给假15天。

  4.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去外地办理婚丧事的,车船费自理。

  (三) 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双生另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 产假,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病假处 理。

  2.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1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1个月。

  3.产后产假未满前,一般不得请休其他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及职、级晋升。

  4.条件许可的单位,个别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婴儿母亲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可请假一年(含产假)。产假外的假期工资按75%支付,粮价和付食补贴照发,工龄照记,奖金不发。

  5.作节育手术者,可根据医院证明给予假期,凡计划外生育的,产期请假一律不发工资,按事假处理。

  三、请假

  (一)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请假一周以下的,持校医院门诊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请假一周以上的持校医院领导签字证明,按规定办理准假手续后,可给予病假。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以下标准发给: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工龄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其工资的90%;满十年的,发给其工资的100%。

  3.病假超过六个月,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其工资的70%,满十年的,发给其工资的80%。每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享受教护龄津贴的人员,教、护龄津贴不列入计发工资基数。

  4.获得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至今仍然保持荣誉的教职工,经学校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可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15%,但提高后的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基本工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发给其工资的100%;符合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病假期间发给其工资的100%。

  6.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病假月累计2天以上,从第3天起扣发奖金。每天扣奖金标准=月奖金总额÷25再取整数,累计扣完当月奖金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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