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向社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对于政府是否有必要发布工资指导线,舆论一直有争议。那么工资指导线下调如果“单兵突进”,该如何解决呢?下文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欢迎大家阅读!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28日,已有19个省(区、市)公布了今年的工资指导线。与去年相比,多个省份的指导线数值都有所下降。其中,跟2015年相比,已经发布的这19个省份基准线无一例外均有所下调。
“工资指导线”是个颇有意思的话题。有人认为它没有存在意义,原因是它仅为建议无法强制;有人却认为它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国企工资总额管理具有参考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每次有关工资指导线调整的新闻,总能吸引很多人关注。既然备受舆论关注,那就说明它是有价值的。
今年以来,“下调”成为有关工资指导线新闻的关键词。在宏观经济增速放慢、很多企业经营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各地无论是下调工资指导线上线、下线,还是基准线,都很正常。这种背景下的工资指导线,相当于提醒职工:应该降低涨薪要求,与企业共渡难关。
相信很多人都能读懂工资指导线下调释放的信号。但需要指出的是,经济下行带来的压力,不能只转嫁给职工,而是要有合理的分担机制,该企业承担的企业承担,该政府承担的政府承担。如果仅以减少职工收入的方式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政策的公平性就会引发议论。
工资指导线当然可以根据经济形势下调,但不能“单兵突进”。比如,其一,财政收入预算也应该下调,或者说减税降费应该与工资指导线“同步”调整。如果下调工资指导线,却又调高财政收入增速,就无异于职工减少的收入变成了财政收入。尽管减税降费一直是经济改革的主旋律,2016年整体减税预计超过5000亿元,但工信部最新调查显示,56%的企业认为当前总体负担仍然较重。既然工资指导线是根据经济形势调整的,各地财政收入预算也应当相应下调,以减轻企业负担。
其二,工资指导线调整应与地方政府政绩挂钩。某种意义上讲,工资指导线下调幅度越大,说明地方经济改革力度越小,地方政府如果为经济转型、经济增长创造出良好的制度环境,那么经济增长就会充满活力。比如,海南省基准线最高,与积极发展服务业有关。贵州省基准线排第二,与其发展新兴产业有关。所以,有必要把工资指导线与地方官政绩挂钩,以倒逼地方加快经济改革。
另外,还应把物价调控在合理水平。工资指导线下调,当然并不代表职工收入会下调,但暗示职工收入将进入增长放缓期,甚至有的企业可能会受指导线影响而考虑下调职工收入。职工收入不涨或减少,通常会对物价比较敏感,因此,工资指导线下调,意味着地方承认职工收入水平将“居下不高”,那么就应当把物价控制目标维持在与职工收入相适应的水平。
别只关注工资指导线的升降
相关法律对工资协商机制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表述,缺乏可操作性。相比于发布工资指导线,政府积极推进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工资协商机制,无疑更重要。
媒体报道,到今年11月28日,国内已有19个省份公布了工资指导线,但与去年相比,多个省份的工资指导线都有所下降,而在今年的经济增长中出现“掉队”的东三省,则干脆未公布工资指导线。在普遍性的经济增速下降的背景下,工资指导线有所下降是可以理解的,体现了政府为企业减负的良苦用心。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向社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对于政府是否有必要发布工资指导线,舆论一直有争议。事实上,在2016年快要结束时所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已不具备多少指导意义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工资指导线一无是处,企业在确定职工的工资增长水平时,可以作为参考。
问题在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并不像政府出台的其他措施一样具有强制约束力。经过多年改革,我国企业已享有较充分的自主权,即使是国有企业,政府也只是对其进行工资总额管理,至于职工的具体工资水平,则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但是,这种自主权在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一些企业滋生出克扣职工利益的行为。在一些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由老板一人说了算,随意压低工资是一种常见现象。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没有约束力的工资指导线显然不够,而在企业内部建立并完善工资协商机制,就成了让工资指导线落到实处的一个有力手段。
在企业内部建立工资协商机制,这在我国的《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职工与企业主进行工资协商,如果只是由职工随意要价,企业主坐地还价,则很难达成共识,最终工资的确定,恐怕还是由企业主说了算。反过来,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已发生变化的当下,企业常常会面临用工荒的问题,为了招到足够的用工又不得不满足职工的要求,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居高不下。在此情况下,由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就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要让工资指导线发挥作用,必须强化工资协商机制的建设。只有这样,工资指导线才能硬气起来,政府的这项工作才有意义。
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企业建立起完善的工资协商机制,这两者组成一个有机整体,才能让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得到维护。现在的问题是,相关法律对工资协商机制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表述,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工资协商很难开展起来。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类小微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都亟须明确的法定规范。因此,相比于发布工资指导线,政府积极推进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工资协商机制,无疑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