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1 编辑:晓玲

  引导语:对于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大家知道哪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的资讯,欢迎大家阅读!

 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4号)、市教委《天津市市属高等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指导意见》(津教委人〔2013〕2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天津体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清理规范单位津贴补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形成与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相联系的动态分配机制,在改善民生的基础上促进学校发展。

  (二)总体目标

  在充分调动教职工岗位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按照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起与岗位设制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管理体系。

  二、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及构成

  (一)实施范围

  在编在岗教职工。即现职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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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将根据同岗(工)原则,核定绩效工资。

  (二)收入构成

  工作人员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保留项目组成。

  基本工资是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是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岗位聘用为基础,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绩效工资和工作量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保留项目为加班费、采暖补贴、物价补贴、房贴和回民补贴等。

  三、绩效工资分类分级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按照市属高等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指导意见中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分类及标准,以学校岗位设置聘任的职级为依据,由学校负责按月发放。全校设立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等三类绩效工资标准。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5级、管理岗位分8级、工勤岗位分4级(如表1)。

  (二)岗位绩效工资

  学校岗位绩效分为十二级,按照不同类别、不同部门的工作需要,各类各级岗位按规定的聘任条件及聘期考核,竞争进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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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级),择优聘用。

  1.教学、训练、科研岗位

  教学、训练、科研岗位设置为1—12级,其中1级—4级为校聘岗位,5—12级为系聘岗位。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为1-2、4-9,11—12级,其中1—2级管理岗位由市委、市政府决定任命或聘任并组织考核,4—7级岗位按规定的职务晋升条件由学校组织考核竞争上岗,8级及其以下岗位为(院)系、处聘岗位。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从事教育管理、实验、图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纳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类别,其岗位级别为3—12级,其中3—5级岗位为校聘岗位,6—12级为系、部聘岗位。

  党政管理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可单设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4.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为9-12级,为处聘岗位。

  (三)工作量绩效工资

  工作量绩效工资是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以岗位的性质和考核结果为依据,鼓励教职员工立足本岗,优质履行岗位职责,超额承担各项工作。激励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多劳多得,按劳分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或分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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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绩效工资发放与管理

  1.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应聘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任务。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和各单位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给予缓聘、低聘、解聘处理,期间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教师系列岗位按照《天津体育学院关于教师岗位工作职责的规定》(津体院办发〔2011〕6号)、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天津体育学院关于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规定》(津体院办发〔2011〕12号)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

  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按照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

  3.双肩挑人员须同时考核其管理业绩和教学科研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进行。

  4.在本岗位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工作业绩符合本岗位规定的岗位绩效上浮条件的,如果岗位绩效未达到本岗位的最高标准,在下一个聘期内岗位绩效可上浮一个档次。

  5.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6.根据考勤情况发放每月岗位绩效工资,各单位要加强职工考勤管理,每个月核查考勤情况(包括请假、外出等离岗和销假情况),当月20日报送学校人事处,月底前完成全校核实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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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作量绩效发放与管理

  1.工作量绩效主要以超课时和超科研工作量计量核算。

  教师在年度考核中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可享受超工作量绩效。计算办法为:(超课时+超科研工作量)×学时标准。非教师系列人员享受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为:科研工作量×学时标准。学时标准根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情况进行核算。

  2.党政管理人员、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工作量绩效计算办法为:教师超课时绩效平均值×工作量绩效系数×在岗月/12。工作量绩效系数根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情况进行核算。

  3.工作量绩效实行年度核算,可分学期或一次性发放。每年12月中旬,各单位核算教师系列本年度工作量绩效总额汇总后报人事处审批。教学工作量、其它工作量的核定以该年度所跨的两个学期计算,科研工作量的核算以自然年度为准。

  4.非专任教师周任课时数不超过4学时。

  六、有关情况处理

  (一) 请假

  1.当月请事假,累计事假达到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以内,按工作日扣发岗位绩效工资,每个工作日计算标准为(月岗位绩效工资÷21天);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当月岗位绩效工资不发。累计时间超过十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基础绩效工资按50%发放。超过一个月的不兑现年底工作量绩效工资。

  2.当月请病假,累计病假在10个工作日内,按工作日扣发岗位绩效工资;当月累计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当月岗位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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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不发。病假超过1个月的,停发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

  3.产假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岗位绩效工资不发放,基础绩效工资按50%发放。

  (二)旷工

  对旷工1天者扣发5天基础性绩效和岗位绩效,旷工3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绩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分

  1.受通报批评的人员,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扣发3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其相应处分的人员,扣发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人员,扣发全年岗位绩效工资。

  2.对于经批准正在立案审查、停职审查期间人员,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

  (四)外出

  1.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学位或进修人员,脱产学习进修期间基础性绩效按50%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停发。

  2.经学校批准因公派赴境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者,在国外境外期间基础性绩效按50%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停发;因私出国出境停发工资收入。

  3.因公借调时间超过1个月的,停发岗位绩效工资。

  (五)新入职人员

  新入职的人员,见习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专技岗位员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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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执行。新调入学校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绩效工资标准,从调入后次月发放岗位绩效工资。

  (六)职务职称变动

  本人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发生变化时,从学校聘用的下个月起调整绩效工资。

  (七)考核不合格

  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和聘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岗位绩效发放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其他

  其他需扣发、停发绩效工资的事项和人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试行,原校内津贴分配办法及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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