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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年终奖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7-01-19编辑:limin

  年终奖就是老板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金,有的还包括了旅游奖励、物质奖励等,是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奖励,也是可给可不给的一个项目。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好的年终奖办法要有较好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20xx年8月,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并胡乱解读,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纳税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年终奖遭遇个税临界点问题,易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

  临近过年,很多员工都翘首期待着企业年终奖金的发放,而且有些员工怕过年前跳槽了就与年终奖无缘了,那么关于年终奖什么时候发,年终奖怎么算呢,下面为您具体介绍啦。

  案例:

  一家外资企业的xx名技术人员,因去年xx月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他们续订劳动合同。前不久,他们得知企业开始发放上年度年终奖,于是前往申领。但企业以“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发放时仍在册的员工”为由拒绝发放。此外,还有些单位在年底以各种理由劝员工主动离职,想逃避发年终奖。

  法律专家指出:

  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完全不合理的。首先,是否发放年终奖,的确是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之一,但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改变它已经向员工做出的承诺,包括以合同或规章制度等方式做出的承诺。用人单位不能以诸如“发放年终奖时不在职的员工不能获得年终奖”这样的内部规定排除在这一年中做出过劳动贡献的劳动者获得年终奖的权利。当然,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企业利润或业绩不好等原因,年终奖全部不发放或减少发放等。

  一份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联合调查显示,为防止骨干人才跳槽,两成企业将年终奖推迟到年后发放,早一点的一般在3月份发,最迟的会拖到5月份。“推迟发放年终奖来防止人才跳槽”这种司空见惯的做法,引起了不少争议。

  对于用“迟发年终奖”来“防止人才跳槽”这一做法,网上评论几乎是一边倒的观点,都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不可取。企业要留住员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诚意。用推迟发放年终奖的损招要挟员工,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激起员工的逆反心理,搞不好弄巧成拙,加速了员工的流失。

  新年将至,年终奖的发放牵动着每个单位员工的心,成为广大工薪阶层关注的焦点。能拿到年终奖自然是皆大欢喜,可以高高兴兴过个好年。可有些劳动者却因为单位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无法拿到属于自己的年终奖金。

  虽然我国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年终奖金上可以随意行事,愿意不发给谁就不发给谁。只要用人单位不发年终奖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一.休产假年终奖不能少

  案例

  20xx 年xx月,因为临近产期,在一家公司工作的赵小姐向单位请了3个月产假,回家待产。2012年2月,回公司上班的赵小姐被告之,她因为休产假,单位在春节 前结算年终奖只算她20xx年出勤9个月,所以她只能得到xx000元而非原本的15000元。赵小姐找到了公司领导想问个清楚,对方解释说:“根据公司 的制度规定,年终奖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出勤情况定。”赵小姐将公司告到法院,索要5000元年终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经过法院调解,赵小姐所在的公司同意支付给赵小姐5000元年终奖金。

  解析

  劳 动者在休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不得扣除。虽然年终奖的计算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进行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效益差也不能拒发年终奖

  案例

  20xx年,刘小姐与一家书店签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年终奖金数额。然而,正当年终奖快发的时候,书店因为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着了大火,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年终一算账,书店几乎没有任何盈利。为此,书店老板就开始做员工的工作,想取消当年的年终奖。

  一想到自己高达2万元的年终奖就要打水漂,刘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店向刘小姐支付奖金。

  收 到仲裁结果后,书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书店与刘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年终奖金数额,既然有约定,书店应该履行合同约定,发给刘 小姐年终奖金。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决书店向刘小姐支 付年终奖金2万元。

  解析

  在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有关工资的细节达成一致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奖金做详细的书面约定,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者附件。一旦将年终奖金写 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可以随意改变向员工做出的承诺;只要劳动合同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在付出劳动后,员工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

  有人认为,年终奖在节前发,才有年终奖的意义,才能够体现它的价值,才能够鼓励员工更好地热爱这个企业。迟发年终奖是非常短视的一种行为,而且伤害了广大员工的心。

  “迟发年终奖是企业不相信员工,这会在情感上伤害员工。”梁某认为,既然“防不住”,还不如先给人家,高高兴兴回去过年,明年再回来上班。如果企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员工对自己的薪酬福利感到满意,或者创造一种轻松的工作气氛,让员工感觉自己被信任,被尊重,谁又愿意跳槽呢?

  有法律专家认为:

  法律并没有对企业发放年终奖做出强制规定。年终奖一般不在劳动合同中体现,根据约定俗成来发放。假如有些企业真的是在口头上、合同上具体列明年终奖发放的时间和数额,最后又没有实现,这些企业最多就是违约,但不违法。但如果拖发应年底发放的绩效工资就是违法的。

  就如何发放年终奖,专家指出,一方面,对于在过去一年里作过贡献的员工,不论是否离岗或将要“跳槽”,用人单位都不能回避、拖延、克扣发放;另一方面,对于在岗期间没有做出贡献的劳动者,年终奖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义的“大锅饭”。

  如何判断“是否做出贡献”的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地确定,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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