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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天价薪酬与道德

发布时间:2017-05-24编辑:凌伟安

  在美国人异口同声谴责华尔街的高薪酬的时候,中国国内也爆出某些国企高管和某些行业的天量薪酬与岁入。最近,美国总统奥巴马更是直接提出限制那些接受政府救援的金融机构的高管年薪不得超过五十万美元。而在中国国内有媒体爆出消息称,一家证券机构在A股暴跌近八成的年份里,员工平均薪酬竟然超过百万人民币之巨!

  但颇具玩味的是,美国的高管在民间舆论和政府政策的高压之下,纷纷表示接受批评要降低薪酬,甚至有给自己开出一美元的年薪的。但是在中国,听到的多是为天价薪酬寻找合理性理由的辩护。

  世事此一时彼一时,在“承包万能”“一包了之”的改革之初,大家常见到这样的案例:一些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在年底分得让当时收入水平的人们瞠目结舌的奖金,以至于承包人不敢领取这份奖金,即使在“合理所得”“勤劳致富”的鼓动之下,还是有人将之捐献出来而不是受之无愧地收入囊中。

  当事件作为一个“事儿”被提出之后,就意味着人们的心态在发生着变化。为此,有人再次将无助的眼光投向了“道德”,提出了“尊重市场更要尊重道德”的观点。那么市场和道德究竟是、又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现实的市场是资本的游戏场。关于资本的本性人们已经谈了几个世纪了,因此不必赘述。而在一个规范的市场上,道德是天然内含其中的,而且都已经包含在“价格”机制与成交价格(即交易的比例)当中了。

  现在的经济学是以理性人为研究对象的,而理性人之所以成为理性人,首先一点他应该是一个自由人,具有对私有物的所有权和话语权(让渡还是不让渡),是具有独立价值观和独立判断能力的人,是理性的、相互平等的人。由自由的、平等的私有者之间自由达成的交易,其交易的比例(价格)就反映了这种自由人的权益,也就是说,自由的理性的私有者之间的交易是在相互尊重对方的私有者地位与人格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交易双方对各自利益的追逐都在经过自愿协商达成的价格当中得以体现,其中已经包含的“道德”的因素。市场正是因为这种自愿性和自由性而获得尊重。显然,我们不可以将“不道德”的指责附加在这种受到尊重的市场原则之上。

  实证的市场可能广泛存在着不公平和不平等,而这正是我们要加以规范和改进的。值得我们尊重的市场一定是那个规范的、道德的市场,而不是实证的、可以被指为不道德的市场,所以,并不存在于市场和道德之间的两难选择。

  显然我们不能既赋予市场参与者逐利权利的合法性,又同时谴责这种逐利行为的道德水平。规范地说,市场经济本身应该是法制经济,而法制本来就是最低的道德约束,不存在继续追究其道德水准的问题了。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指出,“价格”是一个区间,交换双方的权利都分别反映在这个区间的左右两个边界上了。因此,交换是互惠互利的,只有在相互认同对方的价值诉求的共识之下,才有可能达成皆大欢喜的成交局面。“成交”本身就是不同价值观念与价值尺度的相互尊重相互妥协,而这种尊重和妥协就包含着道德。也并非是某些经济学人所谓的经济学不讲道德,而是一个规范的、值得尊重的市场本身就已经包含了道德,无须再多次一举地强调了。或者反过来说,一个能够被指为不道德的市场并不是经济学所要求的规范的市场。

  市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这就意味着,尊重私有制和尊重道德是重复要求。

  很多人谈论这个问题时会说,斯密写过《道德情操论》,以此论证私有制是讲道德的。然而,被后人称为“二重斯密”的斯密也有过不认为市场需要道德的论述,如“我们不必要感谢面包师”。 在一个规范的市场上,尤其是买方卖方都具有内部竞争性的市场上,成交的双方,都是自己出价对于对方最优的一个,否则他不会选择和自己成交而不是和其他人成交。证券交易的电子撮合系统引用的就是这种撮合原则。对于愿意出对彼此最优的价格的一对交易者,我们还有必要去讨论他们交易当中的道德问题吗?

  说回到天价薪酬到底是否道德这个话题上来。奥巴马要给薪酬封顶的是那些申请和接受政府注资的金融机构;中国人谴责的也是那些国有企业的高管的天量收入。这里都已经不再是私有领域的事情了,而是有“公”的因素参与其中甚至是“公”的因素为主导。如果当发现我们天天叫喊着要大力发展的市场已经变成了我们忍耐不住要去加以道德谴责的对象的时候,这时需要检讨的是我们推行的这个“市场”是否已经偏离了我们原有的规范,并将之回归到规范上来,而不是去谴责一个实证的市场。

  私有权的责、权、利是天然挂钩的。我们不会也没有权力没有必要去非议和谴责一个私有业主的收入以及他愿意支付给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的多与少。只有当薪酬来源于公共财政的时候,公众才有权力对之加以评说。

  虽然中国国企也进行了“改革”,也讲过要“政企分开”,但是实质上国企管理阶层的“公务员化”一直没有改变,尤其是大中型国企。因此,人们对国企高管的薪酬盯着不放,其实就如同民众对公务员的待遇非常敏感一样。

  天价薪酬合理与否是否道德,要看它的定价机制。已经有人认识到这一点,并指出,如果薪酬定价是市场化的,就不应该受到指责。但是需要补充的是,给高管定价的劳务市场首先要是一个公平交易的规范市场,而不是不公平的“伪市场”。假如面对必然导致天价薪酬的实证的市场我们不加检讨反而一如既往地推进这种市场,回过头来又要声讨天价薪酬,这就失之公允了。我们不能够用一种不道德去规范我们认为的另一种不道德。我们不能既开出重赏去寻觅勇夫,又抱怨责怪勇夫身价太高,这等于是挖了一个不道德的、名为“重赏”的坑让人去跳,这种做法本身岂不就是陷人于不仁不义地步的不道德之举?

  如果雇主是私人,除非我们指出其财产来源的不合法性,否则就不能对他给其雇员开出的任何量级的薪酬有所诟病。但如果雇佣者不是私人,他代表的是“公”,则公众就要有权利参与到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制定当中(当然可以委托资产代表去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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