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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不等于加班工资

发布时间:2017-09-10编辑:1035

  “干得好、挣的多,干得少,收入低”,作为工资分配中“活”的部分,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既受到企业的青睐,也得到职工的认可,这在不少企业运用的越来越多。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对“绩效工资”制度理解不正确,损害了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利益。

  河北科技大学张波老师认为,绩效工资可以简单理解为奖金,它与工作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工作效率挂钩。也有专家认为,绩效工资来源于计件工资制和佣金制,前者主要对应生产岗位,后者主要对应销售等岗位。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绩效工资制度,才能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事件:

  王女士是位“70后”,2010年3月入职秦皇岛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开始是850元,后调整为1200元。工资条内容分为三项:全勤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2012年,王女死工作日加班28天,法定假日加班3.5天。2013年1月31日,该某物业公司因被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解散,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2月4日,王女士等多位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日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3年8月16日,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定公司支付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元,工作日加班费3059.66元,法定假日加班费579.31元,支付2013年1月工资1200元。

  公司认为不应支付两项加班费,并诉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说法: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加班事实。对于双方争议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绩效工资是否属于加班工资。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单位的加班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双方对工资表均无异议,工资表记载王女士岗位月工资为1100元,该岗位工资应当属于王女士的基本工资。

  因此,采信以岗位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主张。经计算,28天加班工资为2124.14元,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为531.03元。关于绩效工资是否属于加班工资。法院认为,两者有截然不同的概念含义。工资表中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分别列项记载,足以说明绩效工资并非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主张其以绩效工资方式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加班工资,缺乏理据,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王女士工作日加班费2124.14元,法定假日加班工资531.03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等。

  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单位已经以绩效工资方式支付了一部分加班费,在计算加班费时应予扣除。二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同原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提醒:张波认为,绩效工资制度就是根据员工工作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

  绩效工资制度中,工资应由四部分组成: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奖励工资,津贴与福利。职工加班工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我国《劳动法》对于休息日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均有明确规定。对于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法定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需要按照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工资支付条款进行界定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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