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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操作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7-08-31编辑:lqy

  经过招聘、面试、审查之后,对于合适的人选,就需要向拟录用的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劳动者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录用通知书已不再是暗含法律风险,而是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出就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如果操作不当就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

  茅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企业给了他5万元的购房补贴,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并且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茅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年以后,茅先生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便去悄悄应聘某外企的工作职位,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后,该外企对茅先生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茅先生立即用电子邮件通知该外企的人力资源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支付给了国企违约金。然而,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该外企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便告知茅先生公司没有正式录用茅先生,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茅先生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茅先生接到信后,大为吃惊,将该外企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外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调解,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分析:

  本案中提到外企向茅先生发送的录用通知书,注明了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其同意录用茅先生的意思很明确,尽管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劳动合同,但是该企业向茅先生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就是愿意同茅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茅先生承诺接受,可视为已然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风险防范:

  建议企业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时,可以注明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应由求职者到公司经过进一步细致商谈后方可最终确定,双方相关权力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没有注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主要条款,则该录用通知书不论求职者同意与否,均不能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录用通知即使注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主要条款,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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