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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管理规定条例

发布时间:2017-07-15编辑:湘荣

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本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相应的会议,会议定期、定时、定人召开。

第二条 会议必须要有纪要,重要会议必须会签确认。

第三条 会议纪要应编号、及时、规范,按分级管理要求分发、存档、上报(条件许可可通过电子邮件传递)。

第四条 与会者到会必须有准备,发言坦诚、有序、严肃、精炼。

第五条 与会者必须对会议内容贯彻执行,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

第六条 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迟到每次50元,无故缺席每次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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