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岗位职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28 编辑:晓玲

  引导语:保密顾名思义就是不能把私密的事情泄露,下面是相关员工的岗位职责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严守学院秘密、维护学院的安全和利益,确保我院办公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三条办公室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办公室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保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并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五条保密重点和部位为:综合档案室、收发室、组织人事档案室以及相关文件等。

  第六条党政办公室全体成员应熟悉并执行相关保密法规、制度和办法,并严格遵守各自的岗位责任制。

  机要文件的管理

  第七条机要文件包括上级机关下发的,本院和各单位形成的秘密文件、资料、刊物、载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电话记录、表册、照片、录音、录相、电传、计算机磁盘、光盘和工作笔记本等。

  第八条机要文件的收发和内部运转应建立严格的登记、签收制度。机要信件要由办公室文书处理人员负责签收,文书处理人员不在时由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签收时要逐件清点。急件要注册签收的具体时间,信件由文书处理人员拆封登记,登记文件须将标题、密级、发文单位、字号及件数登记清楚。发文必须填好发文通知单,写清发往单位、件数、时间、字号、制发机关。

  第九条机要文件要统一保管,钥匙由文书处理人员保管,文书处理人员因公外出,要指定专人保管,文书处理人员外出前和回来后都须办理文件交接手续。每天下班前、上班后和节假日要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第十条文书处理人员应每月对收进和发出的秘密文件进行清理、分类存放,以便查找。发现丢失或泄密,应及时报告、查处,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不得以正在查找为借口推迟报告或拖而不报。

  第十一条秘密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阅读、传达,不得自行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二条传阅、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急办文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阅办,否则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机要文件限于在办公室阅读,不得将文件带到住所或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传阅机要文件由文书处理人员负责,领导不得自行横传,不得随便在传阅夹中随意抽下文件自行处理,阅后要及时归还。文书处理人员每天将送阅的文件收回检查,发现缺少文件,要及时查找,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要严加管理,只限于文书处理人员在场阅读。

  第十五条传递机要文件应包括拆封,标明密级,由文书处理人员递送,递送文件要注意保密安全。交接文件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途中不得办理与传递文件无关的事项。本单位内部传递秘密文件亦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六条需要领取的秘密文件,须派人专车领取,途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不得在公共场所停留。

  第十七条对复印机要严加管理,负责复印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印机要文件。

  第十八条机要文件要建立清退、归档、销毁制度,机要文件、资料按集团公司的规定及时清退或销毁。

  第十九条不需归档的密码电报、机要文件、资料刊物和重要文件,需要销毁的,必须登记造册,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销毁。

  电子计算机保密

  第二十条电子计算机保密是指本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由电子计算机形成的各类文件及涉密的磁盘等。

  第二十一条电子计算机处理文件中的起草、核签、会签、核对、装订全过程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秘密文件投发,必须采取措施,注明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专人负责分发,底稿由专人保存。

  第二十三条电子计算机打印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确定的份数印制,不得多印自留,印制完毕,须将磁盘内容及时消除,废页及时监销,不得随意丢放或扩散。

  涉外活动、涉密会议保密

  第二十四条对外接待或洽谈工作时,应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按规定程序执行。接待人员与外宾交流、介绍情况时,不得提供秘密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出国人员应进行保密教育。不准将国家、学院秘密、资料和其他载体及记有国家秘密内容的笔记本携带出国。

  第二十六条涉密会议应事先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会议内容不准记录的应事先说明。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下发的会议文件。会议期间印发秘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并把文件资料存放在保密箱( 柜) 内。不得把会议文件带出会常

  第二十八条会议结束后,要对秘密文件的传递或携带采取防丢防窃措施,要对会议住房进行保密检查,查清有无遗失文件、笔记本等。

  新闻报道保密

  第二十九条对所有接触学院秘密的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表应该保密的数据和内容。

  第三十条条对采编、撰稿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接触或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内容材料的,应征得院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对秘密文件、资料及内部材料,严禁泄漏给有关人员或提供公开报道出版。

  第三十一条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办公室秘书对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报道、稿件认真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对国家秘密事项,有关同志应拒绝提供消息和获得消息的途径。

  附则

  第三十三条党政办公室成员提高警惕、遵章守法,互相监督,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泄密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报告院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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