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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人力资源管理用工风险

发布时间:2017-09-17编辑:1035

  一、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和公示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未经民主公示程序、未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发生劳动争议时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可能不会被裁判机构采信。

  二、聘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风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招聘环节,作为HR应当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前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提供证明书(离职证明)存档。

  三、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劳动行者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风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定力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其补订书面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继续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关系,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

  五、超试用期的风险

  用人单位超试用期,亦会承担相当于二倍工资的责任。

  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风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劳动者还可以以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拖欠或克扣工资的风险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倍付赔偿金。

  劳动者还可以以用人单位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解雇证据不足及程序违法的风险

  解雇需要充分的证据及法律依据,且需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未发规定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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