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环境污染论文1

  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目前,农药、化肥和除草剂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农民生活污水任意排放、生活垃圾随意置放,乡镇企业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造成土地退化,河流污染,大气环境恶化,直接影响农业产品的品质,农民的生活环境,农村的长久发展。

  1.1农药、化肥、除草剂和地膜使用强度高,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农药、化肥、除草剂和地膜的使用,使耕地和地下水直接受到了大面积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地膜难以降解不仅直接污染耕地,影响农产品质量,而且对农村耕地长久持续利用,农民增产增收都造成重大影响。近20年来,我国化肥的亩施用量超出世界平均的1倍多,其利用率只有30%~40%,其余70%~60%的化肥进入大气、土壤和水体环境。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肥料之间结构不合理现象,化肥使用量偏高,单纯追求高产,导致肥料施用之间的配比失衡。

  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长期、大量和不合理使用农药、除草剂导致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随着科技发展进步,地膜复盖技术得到不断地推广,农用地膜用量不断增大,由于农用地膜在田地难以降解,直接给农田造成了“白色污染”。

  1.2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对农村环境的污染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加之农村人口居住由分散趋向集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较之以前更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日益突出。但由于资金、技术有限以及管理不到位,村镇生活废弃物处理厂的建设及容量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的地方甚至根本不具有垃圾处理设施,据安晓云等人2000年对河北省20个自然行政村生活方式现状的调查情况来看,在生活用水方面,除了与中心城市相邻极少数村外,90%的村子至今还没有集中处理生活用水的公共设施,甚至35%的村子还没有实现集中供水。

  生活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村里河流或者地面,对居民、牲畜饮用水造成直接的污染。由于农村居住条件的改善,大多数农民已经使用液化气或者煤炭,60%以上的农作物秸秆未被有效利用,直接在耕地里焚烧,对农村和城镇空气质量都产生了难以忽视的影响。由于缺乏基本的排水和拉圾清运处理系统,我国污灌面积呈现出逐年增加趋势。农村每年直接产生的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农村生活垃圾面广量大,不仅占用了大量耕地面积,而且对农村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威胁,特别是在汛期,各种垃圾随着雨水流到河边、溪边,严重污染水体,还造成河道堵塞。

  1.3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我国乡村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一哄而上,没有配套的技术经济政策引导,同时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数量众多、工艺陈旧、设备简陋、技术落后、能源消耗高,绝大部分企业没有防治污染设施,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农村环境和农业环境污染与危害。目前,乡村企业污染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例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

  由于许多乡镇企业急于求成,轻视对资源优化配置和组合,轻视对产业的选择和调整,轻视对污染防治项目的选择,轻视效益的提高,以投入增量谋取发展增量,加速了资源的短缺和环境污染,加剧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从而引起更大范围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往往是一家小造纸、小印染污染一条河,一个小冶炼、小采选毁掉一座山。

  1.4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滞后,资金投入不足我国农村教育水平低,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据研究,超过1/3的农民不知道农药对人体和环境是有害的,有65%的农民不了解虫害天敌或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概念,84%的农民会超过规定标准剂量用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单纯追求高产,大多数农民对科学用药、平衡施肥了解过少,一味地加大剂量滥施农药和肥料,对耕地、地下水、大气造成直接污染。农民一般认为造成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工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并没有意识到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损害。同时由于相关部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我国一直以来实施的是重城市轻农村的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长期以来把环保工作的重点放在大城市、大工业和大工程上,在城乡环境权益的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剪刀差”现象4。中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对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少之又少,加之农村缺少相应的执行管理机构,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恶化。

  2农村环境保护系统体系构建

  面对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有必要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系统全面地梳理与研究,众多学者对农村环境保护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与对策,但是,目前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建议、对策仅仅停留在宏观的、零散的、缺少互动的层面上,因此,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系统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在对农村环境污染现状进行分析之后,建议从以下四个层面对农村环境保护系统体系进行构建。它们分别是:

  (1)城镇和乡村发展全面兼顾层面;

  (2)生态农业和高科技产业协同发展层面;

  (3)法律规范和机构完善相结合层面;

  (4)执行主体和农民参与提升层面。

  2.1城镇和乡村发展全面兼顾层面伴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将基本建成,城镇+乡村形态的城镇化格局将在中国基本确立。因此在执行环境政策时需重新考量城乡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的优劣,从时代需求,现实情况作出改变,制定出适合现实需要的环境政策。中央政府乃至地方政府环境政策的制定及执行都应兼顾城镇和乡村发展。只有兼顾全面,切实执行,才能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2.2生态农业和高科技产业协同发展层面改变农业生产污染可以走出一条绿色环保无害道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从根本上解决农药、肥料、除草剂、地膜等不合理使用的情况,解决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发展生态农业需要依靠科技进步,为此,农村生态农业的发展需有相关部门的介入,努力引进高科技技术,以高科技促进农业发展,农业发展反补科技进步为主要形式,充分发挥科技、农业、环保等部门的技术优势,同时可以联合和依托当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生态农业研究与建设。

  2.3法律规范和机构完善相结合层面自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农村环境政策就开始提出,随着农村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保护的迫切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但是长期以来,出台的各项法律规范没有很好地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且多以末端治理为主,不能从源头上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而且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不同,环境表现形式不同,《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农村的作用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需要针对农村特殊的环境状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农村环境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绝大部门农村没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缺少强有力的政府机构执行环境政策和法律规范,因此,为了切实实现相关环境政策和法律规范的效力,必须在农村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完善机构层级设置,赋予机构相应执行权力,使法律规范和完善的机构相互配合,协同合作,逐步改善农村环境状况。

  2.4执行主体和农民参与提升层面农村环境政策、法律规范以及监督监测等执行需要执行主体的参与,即需要执行人员。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素质偏低、专业技术不足等特点,需要对环境政策执行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和专业技术的训练。充足的、专业的、高素质的环境政策执行人员是政策高效执行的一个重要保障。

  国家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在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农民不仅要参与到农村环境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来,还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强烈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和环境道德,积极监督、批评、检举、控告污染和破环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环保执行人员与农民二者合作,积极配合,实行信息公开,双向监督,积极遏制破坏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改善农村环境条件,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生活水平。

  3结论

  农村环境污染制约农业持续发展、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农村稳定.农村环境保护,必须寻求城镇和乡村发展兼顾、生态农业和高科技产业协同合作、法律规范和机构完善相结合、执行主体和农民参与同步进行。以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农村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环境污染论文2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的利益困境

  根据目前的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取单一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调整。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规则的归责原则更多地是从被告的义务角度而非原告权利角度分析问题的,然而无过错责任又将原告的权利放在了考虑的优先位置。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受害人本位”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但是“受害人本位”的规范模式在现实中存在一些背反的情形,造成一些利益困境。

  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在实施环境污染行为

  这种情况在水污染问题领域比较常见。我国水污染案件常常导致水产养殖业的损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国发诉东风灌溉区管理处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乐亭重大渔业污染侵权案件”等,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率先确立了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排除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养殖业也是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生产活动。养殖密度超过水体容量、饵料剩余、水产肥料和生物代谢产物的积累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或者水体污染。近年来,国内水域常发的“水华”、“赤潮”等灾害都有水产养殖业的作用因素。20xx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污染源普查公报》称,水产养殖业排放的COD55.83万吨,总磷1.56万吨,总氮8.21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84%、3.69%、1.74%。水产养殖业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导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残余的罪魁祸首,全国人用抗生素占总量48%,而52%都是兽用抗生素,投放在养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残留的主要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水污染的受损方在诉讼中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利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两家企业同样造成污染,但是法律优先保护受害方。在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时,哪一家企业对水体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受到了损害,受害方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而损害赔偿却无益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已经流失。而从另一方面看,“对于环境损害事件,若仅以损害事实发生及因果关系存在,即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则企业经营者的排除污染责任将成为绝对责任,对于企业经营者未免过苛,而有害于工业化之进展”。

  2.受害方本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种情形较多。近年来,我国经历了港口建设的高峰时期,同期我国的海域使用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任由沿海农民通过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20xx年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确立的“海域功能区划制度”和“有偿用海制度”。因此,沿海农民在港口及其周围海域所进行的养殖活动,由于“海域功能区划”的确定和港口法的实施,由法律所不禁止变成禁止的活动。同时,港口施工建设经常会造成沿海养殖物损害,受害的农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沿海从事养殖的农民的养殖利益是否合法成为审判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如青岛海事法院(1999)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号判决、(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号判决、(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判决、(20xx) 海事初字第006号判决;大连海事法院(20xx) 大海锦事初字第16号判决;厦门海事法院(1999) 厦海事初字第019号判决;北海海事法院(20xx)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号判决、(20xx) 海事初字第012号判决等。正如此类案件的某一判决书指出的:“如对其违法利益予以保护,无疑是鼓励原告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养殖,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纷纷效仿,其结果将是对国家法制和国家海域的破坏。”如果忽视港口管理机关或者经营企业进行港口维护和建设的正当职权以及国家海域使用制度,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做过于宽泛的认定,将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

  二、从比较法角度看环境污染侵权存在多元归责原则

  虽然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观点指出,“单一的无过错原则无法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侵权类型,应该建立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为辅的结构体系”。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应对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污染侵害问题时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则。这种认识有片面之嫌,单纯的无过错责任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关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发现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从其他角度实际上给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构成要件。

  1.有的国家在环境污染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有范围和条件限制

  在比较研究中一般将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作为德国对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依据。但是该条的内容是:“由于附录一列举之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相对于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附加了前提条件,即只适用于环境责任法中附件一详细列举的96种“设备”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立法对严格责任的适用没有给法官留下任何灵活把握的空间。此外,德国环境责任法第5条还规定了“忍受限度”内的免责:“如果设备运行符合预期目标及相关规定,且财产仅遭受轻微损失,或者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对于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问题,日本的司法实践作了进一步探索,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论”或者“新忍受限度论”判断的过失完全取代通说中的过失和违法性的二元可归责性结构。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损害的性质(健康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及其轻重情况;(2) 加害人行为的社会评价(公共性、有用性);(3) 设置防止消除损害设施的状况;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规; (5)客观方面的工厂所在地; (6) 据先住后住关系等周边情况个别地确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条“抽象规则”,适用范围只能取决于司法实践如何解释“污染”。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发展观念的转变,人们认识到自身所有的生产行为都会带来环境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污染”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人类的所有行为。侵权责任第65条可能会成为一项抽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类活动。

  2.有的国家对部分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

  在德国,环境污染纠纷不仅受环境责任法调整,还受到民法条款调整,其中德国民法上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也在发挥调整环境污染纠纷的作用,即第906条规定:“在干扰不损害或者较轻微损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的干扰的侵入。如果此类干扰对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对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预期的程度,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适当的金钱赔偿。”从文义上看,对于相邻关系的环境污染纠纷并没有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类似“忍受限度”的标准,即“超过通常使用或者预期损害”的程度。第906条还规定了若干判断标准: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者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妨害; (2) 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发布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中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3) 重大妨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够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内。其中第(2) 项正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对“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的免责。德国民法第906条规定的救济方式上也有特殊之处,对于其中不属于重大妨碍的侵入,相邻关系人有义务忍受,而对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无法避免的侵入,经过行政许可的营业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钱补偿。

  三、环境污染侵权条款适用需要的调整

  在审视现有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后,很容易发现环境侵权条款在侵占其他侵权条款的传统领域,以至于许多邻里纠纷都被纳入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调整环境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变成新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也有必要进行调整。

  1.确立认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在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运用“合理忍受限度”标准认定“污染”。环境问题类型复杂而且新类型不断涌现,目前引发诉讼争议较多的噪声、光污染、电磁污染问题就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什么是污染”这个判断在法律上由这样两种方法完成:一是让它成为一个类似过错的,交由法官来决定的概括构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进行具体列举,类似于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给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让环境侵权责任条款更能适应个案的需要,更能给予当事人必要的保护。通过法条具体列举的方式,试图涵盖所有的污染类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给“污染”一个抽象的定义,或者抽象的标准。实际上两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损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标准。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国民法、环境责任法上的规定和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学说观点外,美国1965年的“侵权法重述.

  (二)”在判断对环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险行为”时,也采取了类似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判断中考虑:该活动多大程度上不属于通常的习惯、从事该活动的地点的不适当性、对社会的价值被其危险性超过的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已经在采用该项原则。在“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新区居民受到永达公司经营场所夜间照明的干扰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首先依据《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认定永达公司照明灯光属于障害光,接着指出“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引入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认定标准。

  在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或者该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对于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义不只是排除一些明显轻微的环境破坏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新型的、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人类活动,不必要马上让其承担被诉、被禁止,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是要给新的营业、生产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相邻环境利用关系

  在争诉双方同为污染企业利用环境,或者同为居民生活利用环境的情形下,应当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环境利用关系。如同德国物权法第906条规定,我国物权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也明显是要在环境污染领域发挥作用,调整利用环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之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光、电辐射等有害物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第90条规定来处理,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在水污染纠纷中,特别还要适用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权法相邻关系调整此类纠纷相比较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调整此类纠纷有明显的不同。

  物权相邻关系处理的原则要遵循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明显有利于受害方,这种安排是为了矫正现代化工业生产造成的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即一方面是居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到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另一方是实力强大、肆无忌惮破坏环境的大企业。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受限制的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些领域。每个人、企业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有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在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的情况下,不能将一部分企业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者“污染环境的自由”置于另外一些企业之上,或者将某一部分居民享受环境的权利置于另一部门居民之上,而且谁处在法律保护的优先地位完全取决于谁受到的损害先出现,或者谁先起诉。因此,我们在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相邻关系环境纠纷中,还是应当发挥物权法上相邻关__系规定的作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3.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条款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本质上看是配置人类利用环境的权利,通过污染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它可以直接决定哪些民事主体具有优先利用环境的机会。在多数情况下,通过法律获得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和机会,而非环境本身。法律本质上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只是它的间接效果。环境法实施的基本目标首先应当是维持有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因此,在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各类污染行为中,应当首先禁止危害人类生命、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而且对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减少受害人的证明成本,适用无过错责任。涉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损害的环境污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污染”行为做较为宽泛的定义,一些对环境负面影响尚未充分认知的人类活动也可以纳入其中,保证人类在遭受生命、健康损害时有充分机会获得补偿。某些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可以纳入高度危险责任调整,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财产损害的情况,同样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论文3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也受到人们的重视。近些年来,海洋环境科学污染防治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结合各个海洋的实际情况,使防治法律的适应性、合理性更强,并且积极的进行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工作,全面提升了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效果。但是,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近些年来,作者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调查中发现,其中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防治法律体制架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吸附机制等都存在很多的问题,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分析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

  众所周知,公众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有着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公众可以通过行使自身的权利,来对破坏海洋环境的现象进行诉讼,并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对公众权利内容不够全面,使得一些居民发现海洋存在着污染的情况却无能为力,从而使始作俑者更肆无忌惮的对海洋进行破坏,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中公众参与内容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问题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应有着针对性的防治方向,结合不同海洋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并将其严格的实施下去,从而保证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整体架构缺乏合理性,法律体系架构过于雷同,未能结合实际的海洋区域进行相应的设计。

  另外,缺乏对陆源污染的重视,陆源污染作为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蕴含着多种破坏因素,而陆源污染问题却没有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进行充分的体现,影响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科学性。20xx年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内容较少,仅仅修改了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内容,删除了第八十条的内容,海洋污染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样,海洋资源的稀缺,以及经历了十余年的经济发展与近年来的深化改革,调整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关系和适用范围及风险评价、责任追究制度上应当进行立法调整。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问题

  海洋资源能够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而要想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则必须对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 。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及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情况来看,整体运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机制的落实力度严重不足,很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条例过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环境防治工作顺利的进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民事责任制度还有待完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赋予公民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诉讼权利,这样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利来行使请求权,从而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知情权、使用权、环境权、参与权等,公民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赖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给居民的海洋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居民所得到的赔偿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补偿,同时对保护海洋环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坏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海洋环境防治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应不断的完善海洋环境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大量的实践发现,海洋环境侵权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则上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为了提高民事责任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应重视免责情况的运用,不仅要严格的执行下去,同时要根据其发展趋势不断的对免责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对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现的重大过错,应属于正当的免责事由。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已经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而在实际中,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视,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导致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运行的不合理,应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 。

  首先,应站在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上对其体系架构进行完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点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个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国家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海洋环境的进化现状,对一些重点海域制定相关的单行法、行政法,不断的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例如,渤海、东海、黄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来源却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应根据这些海域污染的差异性有针对性的对其制定防范措施,从而保证各个海域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运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针对我国南海环境保护中,对其制定了《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中,《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也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保护质量。

  其次,应重视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对其《条例》进行不断的完善。所谓陆源污染主要是在陆地上所产生的污染,进入到海洋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的污染源,陆源污染与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构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陆源污染不仅具有较多的种类,而且,数量也比其他两种污染源多,并且给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为严重的,因此,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重视陆源污染的防治条例的完善。作者认为,在对《条例》进行改善的过程中,应充分结合陆源污染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细致化、具体化、原则化,要将其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一致,进一步完善《条例》,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有一些与陆源污染息息相关的法制体系,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应对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这样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效率,为海洋环境保护发挥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以往针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十分不足,针对这类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仅要对民事法律进行完善,更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完善

  所谓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指海洋资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础上利用相应资源的时候所支付相应费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来,我国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过程中,补偿机制不够全面,还依旧存在一些补偿问题,例如,一些海洋区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变,其污染实施者却未能对其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陷将会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也会让更多的实施者大肆而为之,针对这种现象,必须完善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补偿法》的修订,结合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对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陆源污染、海岸工程、倾倒废弃物污染等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在完善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着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并根据海洋区域的实际资源使用情况确定受补偿主体、资金来源、补偿程序、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提升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率。

  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来进行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极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生态改变,针对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坏,通过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复能力,能够实现良好的修复效果,而针对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坏,仅仅通过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修复是十分缓慢,甚至是出现无法修复的问题,将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这里需要对海洋环境的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来加快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应将其作为海洋环境修复的辅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为主体对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修复,再进行适当的人工辅助,将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恢复,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完善。另外,在对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完善,当然,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地区或是先进国家的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例如,建设人工鱼礁、为海洋生物建设繁殖场所、栖息场所、建设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补我国当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空白,从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效率,为海洋环境修复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四)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还应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运行质量。首先,应重点考虑海洋环境污染与相关环境保护法之间社会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权、环境权之间的平衡,根据不同海洋区域的特点,对于一些没有超标的排污所造成的损害来说,其赔偿机制应当建立在社会化赔偿机制之上,如公害赔偿的商业保险、赔偿基金等,为保证海洋环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应该加强执法改革,从以往对海洋环境执法的情况来看,在行政管理体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应不断地对海洋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优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国家的,因此,在海洋环境防治法律上,应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相互之间签署国际协定、公约等进一步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从而为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为了避免或降低对海洋环境破坏的程度,需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进行完善,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积极做好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进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治理策略的论文

标签:其他类论文 时间: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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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治理策略的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治理策略的论文 篇1

  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已然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甚至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第一"疑凶"。环境科学污染范围十分广阔,触及生活的各方各面。

  基于其广泛的分布性和强大的破坏力,政府从未停止对其展开积极防治与管理措施,以期研讨出适合我国发展国情与实际需求的新型海洋污染防控体系。本文主要介绍了当前海洋环境污染特征,藉此提出了此类污染防控的治理思路,希望通过与国外先进经验的结合实践能够有效改善我国海洋环境。

  0引言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多由人类活动给所带来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其中污染危害主要侧重于对海洋内部环境自身产生的破坏,比如污染指标超出了海洋的自净能力而造成水质的下降,水域污染带来的海生物变异和死亡,沿岸固态污染导致的海岸线后退、海洋面积的锐减等现象,且这些污染现象都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持久性。由此,积极展开海洋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研究不仅具有极大现实意义,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求。

  1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特征

  (1)污染源种类多且数量大,治理措施复杂。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人类生活和工厂生产两个部分,仅这两个部分即已包含各式各样的各种污染源。其中来自生活污染源的数量与形式举不胜举,如生活垃圾的沿海堆积、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填海造陆带来的材料污染、人类沿海实验基地造成的危害等。

环境污染的治理和防御措施论文

标签:其他类论文 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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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水体污染与防治

  1.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将有害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体后,使水体的水质和底泥的物理、化学性质或水生生物的组成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

  1.2水体污染的危害

  1.2.1危害人体健康

  被污染的水体中含有农药、多氯联苯、多环芳烃、酚、汞、铬、铅、镉、砷、氰、放射性元素、致病细菌等有害物质,它们具有很强的毒性,有的是致癌物质。这些物质可以通过饮用水和食物链等途径进入人体,并在人体内积累,造成危害。

  1.2.2造成水体富营养化

  当含有大量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的生活污水、农田排水连续排入湖泊、水库、河水等处的缓流水体时,造成水中营养物质过剩,便发生富营养化现象,导致藻类大量繁殖,水的透明度降低,失去观赏价值。同时,由于藻类繁殖迅速,生长周期短,不断死亡,并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也可被厌氧微生物分解,产生硫化氢等有害物质。从以上两方面造成水质恶化,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

  1.2.3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

  良好的水体内,各类水生生物之间及水生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保持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处于良好的生态平衡状态。当水体受到污染而使水环境条件改变时,由于不同的水生生物对环境的要求和适应能力不同,产生不同的反应,将导致种群发生变化,破坏水环境的生态平衡。

  1.3水体污染防治途径

  1.3.1推行清洁生产

论文农村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情况调查报告

标签:调查报告 时间: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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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乡位于xx省xx市xx区西北郊,全乡总面积33.61平方公里,总人口1.6万人,农业人口1.38万,耕地面积17148亩,乡境内交通发达,距xx城区13.6公里,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公里。新建设的长韶娄高速公路和娄北连接线给小碧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这里距长沙95公里,一个小时的车程,从娄北连接线到xx城区仅15分钟车程,已成为投资新热土。

  小碧山清水秀、土地肥沃,是省高效生态农业示范试点乡,近年来形成了xx黑猪、家鸡、油菜蔬菜、花卉苗木、杨梅、葡萄等为主的规模化种养业,产业结构调整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随着养殖业的高速发展和扩张,由于发展与养殖治理污染的矛盾未得到同步解决,养殖排污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排放的污水对周边的水体、土壤与空气等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给环境保护也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因此,加强对养殖业污染防治也成为xx乡养殖业发展面临的瓶颈和难题。

  一、xx乡养殖业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xx乡的养殖业在国家各种惠农政策的扶持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全乡养殖规模化、标准化、良种化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全乡共有规模化肉牛养殖场1个,蛋鸡和肉鸡养殖场两家,年出笼成品蛋鸡、肉鸡56万余羽,养羊专业合作社1个。重点产业牲猪养殖业发展迅猛,已建成规模养殖标准化养殖小区(场)11个,全乡XX年出栏牲猪84000余头,常年存栏牲猪48000多头,其中存栏万头以上养殖场1个—xx湘村黑猪原种场。存栏XX头以上的养殖大户6户,存栏150头以上的养殖户105户。

环境污染经济增长论文

标签:经济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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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献综述

  以单独的省或直辖市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结论也有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既有选取的时间范围方面的原因,也有各个地区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除此之外,还有数据方面的原因,比如各个地区数据统计口径可能存在差距,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年份统计口径都可能存在差异。所以统计范围过大,可能会造成数据质量的损失,以全国为研究对象明显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以西部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重庆为研究对象,研究重庆市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以重庆市作为研究对象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因为重庆市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代表城市,可以大致评判西部大开发进程中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研究成果对西部大开发的其他城市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是因为西部的其他城市或省份数据不全,对全面研究西部地区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造成一定的困难,而重庆市的数据相对来说更加全面、更容易获取,所以选择重庆市而不是整个西部地区作为研究对象。

  二、数据说明及描述

  (一)数据说明

  本文使用重庆市经济与环境污染指标的数据,选用工业废水排放量(water)、工业废气排放总量(air)、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so2)、工业烟(粉)尘排放量(dust)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solid)等五类环境污染指标数据。由于统计年鉴中国知网上没有直接给出重庆市人口的数据,本文使用重庆市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和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的平均数近似替代重庆市总人口。以上的经济、环境、人口数据均来源于重庆市统计年鉴。

试论免费开放后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环境污染论文

标签:电子信息工程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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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关注越来越多,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推进了全国公共图书馆的免费开放工作。免费开放后,公共图书馆实现了无障碍、零门植进人,众多读者获得了便利的阅读条件,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图书馆资源。但不容忽视的是,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在给广大读者带来众多便利的同时,也因免费开放规模扩大而造成人流激增,污染日益严重。因而,针对免费开放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污染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创建一个舒适、健康的阅读环境是横亘在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电子阅览室污染的原因

  1.1空气污染

  在电子阅览室内,上网的市民众多,流动量大,读者呼吸排出的废气积聚在室内的空间,有些读者不注意个人卫生,穿着脏兮兮的衣服,散发着难闻的气味,都影响着电子阅览室内部的空气质量,如果室内通风不畅,就会造成空气污染问题。在此环境下,病菌传wmm,常常引发錄流行ism对赫和管麵的了损害。同时,电子阅览室中的i憤机本身在麵过程中会散发出化学气味,尤其是新电脑。一些新装修的电子阅览室还存在着装饰材料散发有害气体的问题,都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1.2电磁辐射污染

  计算机在电子阅览室内是必不可少的,但CRT显示器、机箱、键盘和音响等都会成为电磁辐射的来源。除此之外,主机机箱的主板、CPU、显卡、声卡以及UPS、打印机、扫描仪等外部设备在工作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电磁波,埋下污染隐患。对人体而言,电磁辐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是长期性、积累性和隐蔽性的,危害较为严重。长期在超强度的电磁辐射环境下学习、工作,不仅会给人造成头昏脑胀、视力低下、睡眠质量差等神经系统性损害,还会对人体的生殖系统、免疫系统等造成损害,是造成不育、孕妇流产、畸胎等病变以及诱发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的重要因素,严重时,还将致癌突变。因而,在新科技之下,电磁辑射污染巳成为不容忽视的新型威胁。

水环境污染管理技术分析论文

标签:管理毕业论文 时间: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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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无论是生产还是生活都离不开水资源的支持。因此,随着人口的增长,对水资源的消耗也是巨大的。另外,人们在对水资源使用的时候,对于没有认识到水资源的重要性,从而导致了水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浪费,同时也给水环境带来了极大地污染,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现阶段,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不断地加强对于水环境的污染控制与治理,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本文就当前城镇水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进行了研究,仅供同行交流借鉴。

  [关键词]城镇水污染;环境控制;治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脚步也越来越快,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许多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最为严重当属水环境的污染了,具有关部门统计,现阶段水体的自我净化能力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城镇污水的排放量的需求,对人们的健康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现阶段,人们对于水环境质量有了更好的要求,因此在不断地加强对于水环境的污染防治与治理,强化水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已逐渐成为我国环境环保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对于我国水资源的安全和水环境质量的提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水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意义

  水环境指代水体分散、形成与转换所占据空间的环境。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到城镇当中,人口的增加,带来了巨大的水资源的消耗与浪费,它具有总量大、覆盖范围广、相对分散的特点。经过研究发现,一旦水资源出现了污染的情况,要想将其彻底解决就必须要经过很长一段的时候,另外,这里水环境污染还必须耗费大量的资金以及人力,其难度非常大。所以说,城镇的水环境质量事关其以后的长久发展。所以,城镇的水环境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当今最主要的问题之一。进行城镇水环境污染治理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两点看出:

对环境污染治理的经济效益因素进行分析论文

标签:经济毕业论文 时间: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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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经济系统能够长期正常运转的基础,而生态环境问题常常是人类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生态环境的反作用也会影响人类正常的社会生活。工业革命之后,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问题日益突显。由于人们对环境污染结果缺乏正确的认识,长期的环境污染在短时期的治理下很难得到有效改善。经济效益是影响环境污染的重要方面,经济效益决定着环境污染治理的方法和手段,还会影响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谈环境治理,是非常困难的。

  1经济效益推动了绿色 GDP 的提出

  环境是有自净功能的,合理的环境自净能力既可以保护环境,又能节约高昂的污染物处理费用,取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要计算好产出效益和后期环境治理的投入的账,过度的追求经济效益,挥霍环境资源,可能暂时节省了污染物处理费用,取得了一定的效益,但环境的污染程度超过了环境的自净程度,就需要投入加倍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治理环境。不是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引进高污染的企业或工厂,在国内这种现象也是比较普遍的。目前,环境治理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许多大的经营第二产业的企业工厂从一二线城市撤离,转移到郊区,刚开始可能有比较高的利润,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解决了许多人的就业问题,但污染物的长期排放影响了一条河流,污染了整片天空。北方地区的钢厂很多,每天大量的废气排向空中,钢厂周围方圆几里的天空都被厚厚的'乌云所笼罩,很少能够见到太阳,甚至穿着白衬衫出去回来一身黑色的颗粒物附着在上面。现在又需要投入几千万、几个亿去治理,却永远回不到原来的状态。绿色 GDP 是用以衡量各国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也就是说从现行统计的 GDP 中,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数量失控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成本,从而得出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在经济效益的推动下,我国提倡绿色 GDP 是现实所趋的,是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的。

畜牧养殖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论文

标签:其他类论文 时间: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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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当前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方案。

  关键词: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现状;治理

  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因为集中饲养等问题,导致畜牧养殖行业粪污排放量急剧增加。粪污中一般都含有各种毒素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畜禽粪便当中的污染物质不仅包含了悬浮物、有机物,同时也有沉积物、气体以及细菌、病毒等[1]。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在收集、运输、储存过程中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很有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的家畜粪便产量每年大约为1.73×1011t,如此庞大的粪便产量已经明显超过中国工业行业的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所以必须要对畜牧养殖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法。

  1畜牧养殖污染现状

  我国畜禽每年的粪便产量比较大,而粪便中的氮、磷等物质含量都较高。畜禽粪便总体土地负荷警戒值已经超过了最大额度,显现出环境胁迫与环境压力问题。

  1.1水质污染问题

  水质污染一直以来都是畜禽粪便污染的主要体现形式之一,因为如果粪便的浓度比较高,而且还没有经过专业化的处理就直接排入到江湖当中,会严重影响水质。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郊地区的集约化畜禽粪便每年流失率约为50%,而这些流失掉的粪便会直接流放到周围环境中,导致周围环境恶化,并影响当地地下水水质。不光是上海,其余地区的污染也比较严重,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广州市、北京市情况也不容乐观。

  1.2大气污染问题

  畜禽的粪便在发酵之后,会产生较多的粪臭素等气体,这些气体会直接挥发到周围环境中,不仅会使动物应激,情况严重时还会导致对人类的健康水平产生影响。在规模化养殖的过程中,因为养殖场的高层管理人员一般比较轻视这一环节的问题,所以对粪便的处理比较随意,导致养殖场时刻都在散发较为难闻的味道[2]。这种味道会直接影响到周围环境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提升了空气污染指数。而且在恶臭的物质当中,包含了一些对人类影响较大的物质,这些物质会直接影响全球气候变暖,并促使酸雨的产生。所以近年来各国的专家都在努力研究畜禽粪便当中存在的CH4以及NH3。

浅谈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关系论文

标签:经济学 时间: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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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国家经济制度逐渐变成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局面,这时建立了许多新型的公司,这些公司中有许多化工厂,也有许多重工业的工厂,这些工厂在最初的建立的时候,由于没有太多的经验,并没有注意环境的问题。这些企业在最初发展的也非常迅速,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污染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土地盐碱化、空气污染等诸多环境问题随之而来。这一阶段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关系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发展。随着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也开始管理企业的各种机器的排放标准,对一些污水和煤烟进行过滤在排放。这样的方法也起到一定成效,同时也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一举两得。但是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一些不可再生能源的过渡开发,导致我国一些能源的短缺,这就是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反而限制了经济的发展。现在,我国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保护生态协调一致。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人类发展经济的时候,也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对此,很多组织机构都加入到保护自然的行列中,进行植树,防止沙漠化;清理海边垃圾,保护海洋。我国的生态环境在近几年中也得到改善,经济也仍在不断发展。可以说,目前这一阶段,已经达到人与自然共同发展的目标,经济的发展是以环境的发展为前提的。

  二、总结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为了地球的子孙后代而考虑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人类也应当注意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我们人类的生存是以自然环境为基础的,所以在对自然改造或者利用自然的时候,人类应当注意生态平衡,从而使经济快速发展。

三峡库区消落带生态环境污染现状及潜在问题分析论文

标签:其他类论文 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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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三峡库区的环境问题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总结了三峡库区消落带生态环境污染现状,分析了其潜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植被问题和渔业问题,并提出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三峡库区;消落带;生态环境;污染现状;潜在问题;建议

  水位的涨落带又称消落带,是由于水库季节性水位涨落而使周边被淹没的土地周期性地出露于水面的一段特殊区域。它是水生生态系统与陆生生态系统的过渡地段,是一类特殊的湿地生态系统[1]。在人工调控下,三峡水库的水位涨落速度、幅度和频率与天然河道明显不同,增加了消落带的不稳定性,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对库区消落带的影响逐渐加大。加强消落带区域的生态保护是三峡工程发挥其作用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库区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1污染现状

  1.1 工业污染

  三峡库区消落带最重要的污染是铅、镉污染,其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废渣。铅能使土壤肥效退化、土质降低,从而让农作物不能有效顺利地生长。此外,被农作物吸收后,这些有害元素将会通过生态平衡中的食物链传送到人体内。镉在环境中具有稳定、积累和不易消除的特点,通过食物链富集使人体产生慢性中毒。镉污染可能最终引发“痛痛病”。

  有研究报道,通过多种方法评价三峡库区消落带的沉积物重金属污染状况,结果表明主要污染因子为镉,生态风险影响因子的顺序为镉锌铅铜铬,潜在生态风险因子的顺序为镉铅铜锌铬,消落带地段大部分断面存在中等潜在生态风险[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