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真题

2011司法考试真题1

  【提要】司法考试真题信息 :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环境保护法

  76。某节目演出组到某山区演出,该地属自然保护区范围。演出组在某一天然景点搭设了一座栈桥,为运送演出设备在区内修建了一条简易公路。区内环境和植被因此遭受一定程度的毁坏。演出计划得到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演出组并已付钱请当地人承担恢复原貌工作。关于该事件的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演出组在该自然保护区内景点修建的是临时建筑物,其影响环境的行为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约束

  B。演出组为了演出需要而搭设栈桥,不属于工业性项目,也没有排放污染,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无需过问

  C。演出组的行为即使对当地环境有影响,也不构成跨区环境问题,不属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D。对于该演出组的上述行为,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可适用的处罚规定

  答案:ABCD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演出组的行为虽然是临时的,也没有排放污染,但构成了对环境的破坏,故A、B错误;《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l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第18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该演出组的行为虽不构成跨区环境问题,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仍有权监管,故C错误;《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可见,我国法律对此类环境破坏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2011司法考试真题2

  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分析、论述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6分)

  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xx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xx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xx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xx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

  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

  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

  二、(本题20分)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xx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xx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xx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xx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三、(本题18分)

  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四、(本题26分)

  案情:甲在20xx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xx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本题35分)

  20xx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xx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xx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六、(本题35分)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请:

  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题要求:

  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不少于600字。

2011司法考试真题3

  每日一讲1: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

  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

  【本题来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94题

  【正确答案】ACD

  选项A正确,宪法修正案即宪法;选项B错误,适用属人管辖;选项D正确。由于宪法本身的复杂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当然是有所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间、在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当然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都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

  每日一讲2:

  (不定项选择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xx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20xx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来源】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93题

  【正确答案】BD

  试题解析:

  由于田和朱各出资50万,对执行没做约定,是以合伙人的名义购买的节日礼品,普通合伙人要对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每日一讲3:

  (不定项选择题)

  (四)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本题来源】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94题

  【正确答案】 BCD

  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据此可知,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调查。

  选项B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据此可知,在对黄某、吴某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当分别听取其的辩护人的意见。

  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