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2015—2020年)

发布时间:2017-09-19 编辑:莹莹

  为了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锦州市制定了《锦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2015—2020年)》,以下为大家带来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欢迎浏览!

  锦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82号)精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指乡村包括乡中心区、村庄,所指教师为乡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战略高度认识教师工作的重要性,着重解决当前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在我市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带动和促进乡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加速推进我市创建辽西区域性中心城市做出新贡献。

  二、 工作目标

  解决我市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配置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 具体措施

  (一)优化配置,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认真组织实施省“特岗计划”。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县(市)区实际,结合乡村教师岗位特点,适当放宽招聘条件,加大村小学、教学点特岗教师招聘力度,增加音体美学科教师招聘比例,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特岗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特岗教师服务期满2年,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服务期满4年,无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岗教师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纳入“特岗计划”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教师总体超编的县(市)区可待编安置特岗教师。要切实保障特岗教师的待遇及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各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下,依托省内师范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力争使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学能力水平得到稳步提升。〔各县(市)区级政府〕

  3.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锦教发〔2015〕8号),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推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深入开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根据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乡村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聘任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在高级教师职务、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中,要将在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工作经历作为重要的评选标准之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

  4.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支教。继续做好城乡学校手拉手帮扶与支援工作,丰富帮扶内容,完善对接方式,建立联动机制,提高支教效果。加强市级名师工作室建设,鼓励各县(市)区建立县级名师工作室,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要建立5个以上市级名师工作室,各级名师工作室组成成员均要有乡村教师代表,发挥好对乡村教师示范带动作用。各县(市)区每年要组织在职的省特级教师、省市学科带头人和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到乡村学校开展巡回讲学、定期支教、示范教学等活动。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要运用市级教育公共资源服务平台,组织学科带头人等名师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录制培训课程,对乡村超员学科教师进行转岗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增强吸引力,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

  1.依法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并逐步提高。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

  2.加强乡村教师编制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实行统一的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于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市)区编制部门在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中要向乡村学校尤其是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倾斜。县级教育部门在中小学编制总量内,针对不同阶段学生规模变化、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情况,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增减相抵的原则,统筹使用本县(市)区教职工编制,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严禁对教师缺员的学校“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3.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上向乡村学校倾斜。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做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4.加大对乡村教师的表彰宣传力度。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省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县(市)区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各级政府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要向乡村学校和教师倾斜。在职称评定、拓展学习和进修等方面,也要考虑到乡村教师所在比例。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管理,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1.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完善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要把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乡村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实施50学时师德教育全员培训。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健全师德考核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乡村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

  2.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专业素养。认真落实《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锦政发〔2015〕4号)和《辽宁省乡村教师素质提升计划》精神,将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保障机制,确保乡村教师五年一周期的360学时的全员免费培训。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2017年底前完成对每名乡村教师不少于50学时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专项培训。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积极实施教师培训推荐课程与自选课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10个以上乡村教师“影子”培训基地学校,组建100名乡村教师导师团队,重点选拔培训1000名乡村骨干教师,打造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改革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实施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加强对乡村教师入职后的工作考核和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促进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 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细则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3月)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措施,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主体。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4月—2020年10月)各县(市)区与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确定的工作措施与任务,组织实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1月—2020年12月)各县(市)区与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评估,每年年底前总结工作推进情况、取得的成效,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教育局。

  五、 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要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基层教育部门,有关部门要加强总结、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绩考评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把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本县(市)区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确保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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