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村官考试申论热点:政府“外包”公务服务不是“甩包袱”

发布时间:2017-12-14 编辑:文帼

  申论是大学生村官考试必考的一个科目,所以平时积累相关的热点是很重要的,下面一起去看看2017村官考试申论热点之政府“外包”公务服务不是“甩包袱”,以供参考!

  2017村官考试申论热点:政府“外包”公务服务不是“甩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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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多元化需求、提高服务质量等,无疑是一种创新之举。遗憾的是,有些地方把这事理解偏了,认为事情一“脱”手也就没责任,甚至抱着服务“外包”就万事大吉的心态,既不监督委托单位,也不重视群众反馈。

  综合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指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这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可以说,政府通过“外包”的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转移”到市场中,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服务型政府”和“小政府”两者之间有效融合的重要途径。这样既能保证政府是社会的“最大服务者”,同时也能协调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最大限度的激发市场活力。

  但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务服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认为只要购买了公务服务,就可以把义务完全的转嫁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殊不知即使将公务服务“外包”出去,政府也不能完全脱离“干系”。

  从政府部门角度来看,通过“外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财政支出、提高服务质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一“包”了之,甚至把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当成“甩包袱”。只要有人或者企业在承担着这项工作,自己就可以“松口气”,对工作不闻不问,这是典型的“懒政”思维。

  不可否认,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专业性更强、服务意识更强,但在政府完全“放手”的情况下,也会出现诸多的问题和漏洞,如果政府不出面及时加以“修复”,任其发展,那么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更影响了公众获得服务的质量,也成为一些不正之风滋生的温床。为此,政府部门应承担起监管责任。

  对策措施

  第一,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服务方式的创新,而不是责任的转移。政府在促进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首先要先处理好政府和社会企业的关系,既要保证社会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又要保证对社会企业适度的监管。通过政府部门适度的监督和调控,保证社会企业能够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更满意的服务,不偏离公共服务的“服务”这一正轨。

  第二,公共服务“外包”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因此,在政府在“外包”的过程中不能盲目,要合理划分公共服务“外包”的领域,实行有限“外包”,不能“外包”的坚决不能实行“外包”。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外包的多元化,引入竞争模式,严格外包资格审查,选择信誉好、管理强、专业服务人才充足的社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来承担公共服务。最终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共服务外包新模式。

  拓展阅读:

  村官考试申论热点:“官员失信”损害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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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近日报道,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目前已超过1100件,而这些失信中既有政务失信,也有个人失信,其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工程款、借贷款等方面。

  [原因分析]

  “官员失信”之所以广受关注,来自于社会对政府信用的看重,因此官员一旦失信,也必然要由政府信用埋单。在各种“老赖”中,官员“老赖”的性质往往影响最坏。一方面,官员手握权力,治理起来的难度和成本更大。另一方面,官员牵涉债务纠纷,就不仅仅是其私德减分,政府形象也会因之受损。

  “公众对于各级政府公职人员抱有较高的期待,期待他们的道德水准、法治素养比一般人更高些。政府诚信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若听任“官员失信”长期成为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不仅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政府、对官员的观感,也会在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妨碍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当前“官员失信”现象的多发来看,失信成本低、追责难度大还是主因。有些单位认为官员当“老赖”又不是犯罪,只是个失信的“小”问题,何必“小题大做”;有些地方对失信行为的姿态是“高高举起”,但打出的板子却是“轻轻放下”。

  事实上,“官员失信”往往与当事官员根深蒂固的权力意识有关。要么自恃“为公家办事”,要么自恃“有公家身份”,结果都是漠视诚信原则,无视法律边界,乃至公私“混搭”,权法不分。

  [参考对策]

  一方面,法院应该以更大的公开,披露这些失信官员的相关信息,使之接受社会监督,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风气,倒逼失信官员检点并约束自己的行为,免于继续失信。对于那些个人失信的官员,不妨也采用当下法院对一般老赖的惩治路径,诸如限制高消费行为、不得贷款买房等等,官员没有任何理由自外于这些条款。

  另一方面,针对公职人员的相关制度也该跟上。比如,中办、国办近期就发文明确,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应该说,这样的“禁止令”十分必要,如果一边欠债不还、失信丢人,一边还要评优升职、仕途得意,无疑是在助长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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