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的视阈谈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的论文

时间:2023-03-05 20:29:14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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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经济法的视阈谈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的论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逐渐引起了社会及广大消费者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断修改并且日益完善,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就成为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全新的内容。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后悔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经考量,大致可将其定义为:后悔权又称为“消费者的冷静期”,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了某种商品后,在指定的时间内,需要商家无条件退货并退还其全部货款的制度。后悔权的提出引起了商家及消费者的众多讨论与争议,本文将对从经济法的视阈对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进行简要分析,旨在进一步促进相关工作顺利的开展下去。

关于从经济法的视阈谈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的论文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也应得到相关的法律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形成与不断改进,对消费者的权益有了基本的保障。关于后悔权的提出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的关注以及争议,有人认为后悔权的推广与实行是对消费者进行了倾斜性保护,也有一部分人对后悔权持质疑和反对的意见,认为后悔权的实行会严重影响商家的利益。因此,对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保护与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消费后悔权设立的必要性

  如今在我国经济市场中,随着远程购物的不断普及,邮购、网络购物等新型交易模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交易习惯。在新型的贸易中消费者无法充分行使知情权与选择权,而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也会因为地理上的原因很难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所以,该贸易领域中的消费纠纷有愈演愈烈的形势,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对新型贸易相应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势在必行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关于交易行业的法律法规是根据传统的贸易模式而制定的,所以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新型贸易方式产生的消费纠纷缺少有效的法律约束。所以,新型贸易模式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相关规定,就有待于我国经济法的更新融入,也突出了消费后悔权设立的必要性。

  二、消费后悔权入经济法所面对的问题

  后悔权制度起源于美国、英国等发展国家,是根据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其主要针对邮购、网上购物等非现场的交易,是指消费者自购物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商家无条件退货并全款退回的权利。后悔权虽然在国外是一种成熟的法律条款,但在我国经济市场能否成功执行还有待考核与实践,后悔权在中国经济市场的实际应用中存在着争议。后悔权的设立与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改革更新有密切的联系,对于现代商贸的发展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后悔权的设立是法律对新型交易方式所作出的回应,也是对新型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保障。它有利于打破常规的消费模式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不平等的局面,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后悔权在我国经济市场确定法律的同时,也有必须要面对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后悔权入法的必要性以及后悔权是否会颠覆契约精神,影响商家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相关的问题。

  三、对我国消法修正案中后悔权制度的评价与建议

  关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案中,初步设定了关于后悔权的制度规定,后悔权对于远程购物形成的,新型贸易模式中的消费纠纷,能够起到较好的法律效应。虽然,初步设定的后悔权仅限于非现场交易的新型贸易中,但是,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目前只有非现场交易的消费纠纷情况较为明显。后悔权在其他国家的该领域是一种成熟的法律条款,在实际的应用中有很多成功的案例,是值得我国经济法对后悔权制度实行所引用借鉴的。此次消费者后悔权的初步设定,是后悔权首次进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暂时处于实践阶段,在实际的应用中还有一部分缺陷有待解决,现对问题与建议做如下整理。

  1.后悔权的期限问题

  关于消费后悔权在实际应用中的期限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对后悔权的期限暂定为30天,但是,通过后悔权在实际的应用实践中,30天的期限存在后悔权期限过长的问题。首先,消费后悔权就是倾向于消费者制定的法律规定,后悔权期间是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了解阶段,尚未决定是否需要退换等问题,这样对商家而言售出的商品就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对商家的营销策略有极大的影响。如果消费后悔权期限过长,会大大影响经营者的效益,由此可见消费后悔权的30天期限,属于过分倾向于消费者。关于后悔权的期限问题,我国应参照国外后悔权实践应用成功的国家,将后悔权调整为7—14天,这样不但对消费者的权益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也有利于提高商品流通的速度,而且维护了经营者的权益与经济效益。

  2.消费后悔权的行使方式

  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方式,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较为粗糙,没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及消费者的通知义务,对消费者如何撤销交易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消费者应如何行使后悔权进行退货,以及经营者的退款日期都没有相应的规定,不足以对消费者行使消费后悔权产生指导和保障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对后悔权的行使方式进一步细化,才能够真正有利于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

  四、结语

  综上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设定与应用,有利于促进非现场交易的新型贸易模式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繁荣,虽然后悔权的提出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对其的推出与实行也存在着褒贬不一的状况。但是,经过英美等经济市场发达国家对后悔权的成功实行与不断更新,证实消费者后悔权对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有较好的效果,是值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及推广运行的维权条款。在实际的操作运行中,通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后悔权进行合理设计及有效更新,必然可以设立出一种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后悔权制度,并促进我国经济市场公平、有序的发展局面,有利于经济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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