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源环境的经济核算及对GDP的修正(6)

时间:2017-07-01 我要投稿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修正后的GDP=现行GDP-因加入资源环境所有者权益价格、时间调节系数、环境调节系数而减少的利润-资源环境的耗减成本-资源环境的损失成本-资源环境的恢复成本、再生成本和保护成本+资源环境的改善收入

四、结束语

作为一项目前国际上尚处于探索性研究阶段的国民核算的前沿课题,本文的研究还是粗线条的,只给出了一个大致的框架,下面还需要特别强调几个相关的问题。

1. 核算绿色GDP不是要取代目前使用的GDP,但绿色GDP作为现行GDP的一项重要的补充性指标,对现行GDP的修正和完善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这种修正和完善需要借助于更多的综合、虚拟估算等技术,在操作上还有许多困难,但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步骤(即使它们是不完善的)来改进现有的工作,而不是把精力仅仅限于对不完善性的漫无止境的攻击上”。

2. 由于资源环境要素众多,计量极其复杂,借鉴资源环境经济核算领先国家的经验,如工业化国家的美国关于环境防御支出数据的编制,法国的自然遗产帐户,挪威关于石油、森林、渔业等重要资源的核算;又如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关于石油的耗减、环境资产的降级、森林砍伐和土地耗用的核算,等等,再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应重点核算矿产能源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制编出相应的实物量表和价值量表,以此测算出经过资源环境因素调整的GDP。

3. 资源环境各项数据的统计和核算,主要应依托于各资源环境主管部门的业务核算汇总资料和企业的环境会计资料,再辅之以必要的专项调查,以取得全面、系统、客观的数据资料,经过加工、整理和科学的推算,来求得本期资源环境的各项数量、质量指标。

4. 资源环境的核算既涉及到宏观主体,即我国境内所有拥有资源环境资产的部门、机构单位,还涉及到各微观主体,即直接占有、经营、管理、耗用各项资源环境资产的企业单位。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资源环境核算的宏观准则,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应相应制定《资源环境会计准则》,具体规定资源环境资产的定义、计量、计提、摊销、核算,以及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之间的衔接和协调等内容。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紧急问题委员会(EITF)自1989年以来先后出台了《清除石棉费用会计》(Issue89-13)、《环境污染处理费用的资本化》(Issue90-8)、《环境负债会计》(Issue93-5);此外AICPA于1996年10月公布了Statement of position(SOP)96-1《环境修复负债》公报,提出了企业应对自己负担的修复环境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的方针。欧盟也于1993年出台了《经济管理·审计计划法》,规定企业会计要编制环境报告书,应揭示影响环境的七个项目等等。可见,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都建立了各自相对完善的核算体系,才能保证资源环境核算的及时、准确,并趋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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