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视角的转变与正义模式的演绎-评美国1998年(ADR法》(5)

时间:2017-06-02 我要投稿

  估价ADR是否理我有利于当事人,应当考虑到两项重要因素:当事人的程序角色和中立第三方的行为。有关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的认识的研究证明了这二因素的重要性。分析家发现,与有利的结果相比,当事人认为一些因素是同等或更加重要的:如对程序的平等参与、第三方的可信度、当事人间及其与第三方间的相互尊重、以及第三方的中立性等。法院负责人员应在设计和评价ADR措施时,认真考虑这些因素。

  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满意程度,与他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被赋予的参与角色直接相关。研究表明:当事人对调解非常满意(在调解中,当事人直接参与谈判,代表自己的利益);对对抗性程序较为满意(在对抗性程序中,代表当事人利益并参与举证);对纠问式程序表示勉强可以接受(在纠问式程序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公职人员收集案件的信息);对类似于和解会议的程序很不满意(在这些程序中,当事人的律师在当事人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面对法官参与谈判)。联想到各种程序的自身特征,这样的结果也就不足为奇了。调解意在促进当事人间观点的自由表达和纠纷的自主解决;对抗性程序——如,司法判决和仲裁中,当事人可以举证,并亲历整个程序,他们自己及其聘请的律师可以展示证据,并就对方展开交叉询问,但没有能力控制结果;在纠问式程序中——如,一些类型的仲裁或大陆法系国家的程序,当事人无权展示证据或者展开交叉询问,但必须回答第三方的询问;最后,在和解会议中,当事人不直接参与程序。法院在选择ADR程序,设定程序行为的标准的时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参与角色。

  在ADR程序中,相对于当事人对程序的平等参与而言,与中立第三方有关的因素显得更加难于控制,但在法院的ADR体系中,这些因素应该、也能够得到应有的重视。ADR程序中立第三方,应当有能力创造一种相互尊重的氛围,并促使当事人认可其中立性及可信度。而且,中立第三方必须促成当事人对任何既定程序的积极参与。在私法领域中,中立第三方为赢得更多的业务和当事人及其同行们的尊重,总是力图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排除来自权力因素的干扰。进而,在私法领域中,寻求ADR程序的当事人更易于了解程序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如果中立第三方由法官指定,那么当事人就不易于了解程序。因此,法院体系中的特别保障是必要的。为使ADR更好的服务于当事人,法院必须确保中立第三方能有效的履行其程序主体职责。

  2.内在价值

  仅仅称为ADR措施,并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任何好处。仲裁意在达成一种权威性的裁决,而调解则依赖于当事人的自决和合作,两种程序在不同的程度上、产生不同的效果。而且,ADR措施种类的差异及各种程序所面临的潜在危险的差异,也会对当事人的获益产生影响。法院应当明了其程序特征与内在价值的联系,从而确保ADR对诉讼的代替性效果。下面以前文所述的三种内在价值——效率、结果的非对抗性、纠纷主体控制为焦点展开论述,试图联系ADR的程序特征和内在价值。

  首先,与效率相对应的程序特征是程序的简化、裁决的及时、解决的终局性(不允许上诉)和实质性。这些特征应缩短达成最终解决的时间和程序消耗,并增进最终解决对当事人的价值。调解迅速而简单,并允许实质性的解决,但它也可能以无力解决纠纷而告终。简易仲裁可以确保裁决的迅速和终局性,但程序复杂的仲裁并不比诉讼简单、迅速。最后,如果当事人不尊重ADR达成的解决方案,那么随之而来的强制性程序将会抵消其效率目标。

  其次,与消除敌意的内在价值相关联的程序特征是鼓励合作和避免长期的高能耗对抗。调解促进纠纷的协作解决,进而可以消除敌意,增进合作和相互理解;另外一方面,与诉讼相比,仲裁中的敌意因素是否更少却值得怀疑。以仲裁者的询问取代代理律师的反驳和交叉询问可能限制敌意因素,但促成纠纷的协作性解决显然不是仲裁的目的之所在。无论调解还是仲裁,都可能因其解决纠纷的迅速、当事人耗费于纠纷解决中的时间的减少,而削减当事人间的敌意因素。

  再次,与促进当事人的自主处分和对结果负责的目标相关联的程序特征,是ADR赋予当事人以控制ADR程序的进行和终结的权力。当事人在选择调解或者仲裁时可以对纠纷实施自主的控制,他们可以选择控制程序的中立第三方、决定如何展开程序。然而在作为法院体制一部分的ADR体系中,这些选择自由中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可能被排除:调解给予当事人控制程序结果的能力,而仲裁就没有。在这些选择自由受到限制时,当事人可能丧失控制的能力:例如,当事人不知道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因当事人在调解中不合作或不能达成协议而处以罚款时、以及当事人一方受到来自另一方的威胁时。

  另外,法院必须认识到:ADR程序在何种程度上产生效率、消除敌意、促进当事人控制的功效,受到来自程序特征以外的因素的巨大影响。中立第三方的行为,作为对ADR程序的性支持,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因素。最后,当事人的行为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加深对ADR及当事人服务模式的理解,有助于法院设计出高质量的ADR制度,从而确保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并能从ADR的程序参与中真正获益。而且,尊重ADR程序的特有贡献的法院,可以通过对ADR程序的本质特征影响最小的方式兼顾公益。如果(ADR法》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当事人就会发现联邦法院更加负责于他们的利益,并更加有效的以协商的方式,在他们自主控制的基础上解决他们自己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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