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立法冲突及制度构建(5)

时间:2018-04-03 我要投稿
公司的登记注册首先由公司的创办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香港公司注册宫提出注册申请,然后由公司注册官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登记备案并发给公司注册证书后,公司合法成立。

  [7]2004年5月在苏州召开的入世与商事登记立法研讨会上,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就商事登记立法的建议中也提到,“不妨把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分开。”以便于理清商事交易中各种复杂的关系,有利于市场主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8]就公司设立本身而言,实践中就经常出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

  [9] 王保树:《转型中的 公司法的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65页。

  [10]如《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11]马克思思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2页。

  [12]I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1—82页。

  [13]蒋大兴:“公司股东取得资格之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3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36—437页。

  [14] 对于非货币出资中的不动产,不存在善意恶意之分,因为处分不动产,需要登记,而登记过程中可以通过登记簿查阅到该不动产已经出质登记。

  [15]作为经济学的基本范畴,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率。

  [1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17]张辉:法相宜则事有成浅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思路及主要内容,载自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1月。

  [18]姚掌宏:《谈无形资产的股权问题》,《法学》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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