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5)

时间:2017-11-21 我要投稿
从而对引起环境损害的责任不同,还因为不同主体所具备的保护环境的条件(比如技术条件、财力条件、所处地理位置条件等)各不相同。让条件不同的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是不合正义的。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环境法上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我们这里所说的普遍责任与环境正义兼顾是一致的。
 
 注释:
  [1]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4.
  [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M].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54.
  [3]黑格尔.逻辑学[M].梁志学,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68-169.
  [4]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9.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3.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33.
  [8]列宁.列宁选集: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13.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2.
  [10]徐祥民.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
  [11]徐祥民:从全球视野看环境法的本位[G]//环境资源法论丛: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
  [12]巩固.公众环境利益:环境保护法的核心范畴与完善重点[G]//徐祥民.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7年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86-110.
  [13]徐祥民,田其云,等.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4.
  [14]徐祥民.从现代环境法的发展阶段看循环型社会法的特点[J].学海,2007(1).
  [15]徐祥民.关于修改环境法的八点看法[G]//徐祥民.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7年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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