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宝典

7.4 事业单位招录考试流程

4.1 事业单位招考报名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一般是县级市招考,上报地级市同意,试题是地级市出的,很简单,一般都是招考专业技术人员,可能会涉及专业知识。
以上都属于事业编制。
4.2 招考形式,考试内容
一般为各省自行组织事业单位考试。
考试内容为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一般为:1 行政职业测试  2  申论  3 公共基础知识  4 涉及的专业知识
4.3 考试时间
事业单位的考试时间根据不同地方而各有不同,大部分在上半年。
4.4 职位要求
报考职位要求以招考简章为准。
4.5 事业单位招考—体检实施细则
往届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实施细则
为规范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保证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体素质,制定本细则。
一、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按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
二、体检对象的确定。按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数 1:1 的比例确定。
三、体检内容。对应检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主要是检查应检人员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应拟任职位的要求,能否坚持正常工作。体检的内容主要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内、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科)。女性应作常规妇科检查。
四、体检标准。有下列疾病之一者,即视为体检不合格:
1、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2、血压大于或等于 140/90mmHg,血压小于或等于 80/50 mmHg,不合格;
3、血液病(如再障、急慢性白血病、血小板减小性紫癜、骨髓增殖导常综合症、中度以慢 性贫血等),不合格;
4、结核病不合格;
5、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6、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7、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8、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9、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0、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11、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2、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3、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4、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15、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6、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17、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18、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19、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 )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0、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1、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五、体检工作程序
1、体检前由体检工作人员核准参加应检人员的有关证件,并填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当天早晨空腹,携带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有效身份证和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到人事科指定地点集合。
2、在体检完成前体检表上不填写考生姓名,由负责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进行编号。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事先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
3、体检者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体检结果要公正、准确,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体检者代交。
4、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对各科体检结果进行综合,做出考生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的公章,交负责体检工作的人员。
5、体检原则上不进行复检。主检医生和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复查方能准确做出判断的,由负责体检组织工作的人事教育科派专人带体检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考生个人不得领取体检结果。
6、体检工作结束后,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体检者不合格,拟补充职位出现空缺,经批准,从参加面试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7、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支付,费用标准根据体检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
六、工作纪律与责任
1、考生须按时参加体检。对无正当理由又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考生应服从体检工作人员和医生的引导和检查。
2、体检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主检医生由实施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选派,医疗机构应挑选作风正派、原则性强、业务精湛、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主检医生。
3、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与考生如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要进行回避,否则体检结果视为无效。
4、在体检中考生弄虚作假以及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的,取消其招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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