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
一、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向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公示,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备案。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病假、生育(产)假、各类假期、待岗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计算标准;
(四)工资的扣除事项;
(五)工资支付的其他内容。
二、下列费用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中明确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六)劳动者赔偿因其本人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三、实行标准工时制和未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未约定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总额计算: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全体公民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
四、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其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六)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七)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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